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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三 章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第 11 條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提供或經本
公司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一、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首次或全部退票清償註記後再有新增存
    款不足退票或退票之個案情節重大、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上市公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或第五十條之三
    第一項第十一款經營權異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情事,其上市之有
    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停止買賣者。
二、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假扣
    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董事會決議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
    、重整之聲請,或經他人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之聲請;或經法院依
    有關法令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五、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
    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
    、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技術之
    重要開發進度,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不含註銷庫藏股)、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散、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
    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
    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議案,且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行無需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且消滅公司或轉換
      股份之未上市(櫃)公司股本未達新台幣拾億元者,或依企業併購
      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
      併購者。被併購者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
      開有關股本之計算應以淨值替代之。
(二)屬本條第二項由上市公司代為召開說明記者會之公司辦理減資者。
八、上市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每筆交易金額
    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
    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
    值百分之十替代之。前揭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取得或處分各類公開募
      集之開放型基金或商業銀行發行之三個月內到期保本保息理財商品
      ;屬每月十日前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票
      券、債券交易。
(三)與母、子公司或該上市公司之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四)經營營建業務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建分售方式取得之不動產。
(五)上市公司與其同一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間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或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使用權資產交易。
九、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遭主管機關
    處分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且扣除其依保險契
    約設算獲賠金額後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
十、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證
    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市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者。
十一、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九款前段等重大事件、第二十七款或
      第四十六款之事項者。
十二、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上巿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或第七條第三項標準
之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櫃)或未
登錄興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由上巿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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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
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
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
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董事長、總經理、發言人或代
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
界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
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
外辦理。
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前項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或其
他方式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
異時,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
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除可指派董事長、總經理、發言人及
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
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
款前段等重大事件或其他本公司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至本
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或其他方式為之。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
易時間內赴本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
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公司核准者,應立即將該
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
開說明記者會。
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召開之記者會,必要時,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
訊息說明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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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公司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上市公司有第十一條所述之重大訊息者,
經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得載明訊息來源內容通知上市公司指派董事長、總
經理、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本公司所規定期限召開記者會或重大訊息說
明會,提出說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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