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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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 | 委託人應先與證券商簽訂概括授權同意書(附件三),始得就同日融資買
進與融券賣出同種上市(櫃)有價證券,採資券相抵交割。證券商於當日
融資融券交易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以融資與融券相抵之餘額辦理交
割,並由證券商逐筆代為製作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及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
,不適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委託人已簽訂前項同意書者,如不欲為前項相抵之餘額交割者,須於成交
當日收盤前以書面向證券商說明。
第一項相抵部分不計算融資融券應收付之利息,融券仍計收融券手續費或
融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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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 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但融資買進或融
券賣出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列入計算,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
證券商依規定對委託人未訂定單日買賣額度而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者,
應另定資券相抵交易額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得逾越
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新增部位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及取消委託金額
,不列入資券相抵交易額度計算,且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
用之。
二、委託人同時具備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格
者,當日沖銷額度應含資券相抵交易額度。當日沖銷委託賣出金額加
計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得逾
越當日沖銷額度。
三、委託人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
易之反向委託金額,應合併計算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但普通交易時段未成交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
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列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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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 證券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損益,評估增減其
單日買賣額度或資券相抵交易額度。委託人同時具備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
銷交易資格者,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割交易應合併計算損益情形,
並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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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 | 委託人前月份資券相抵交割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或資券相抵
交易額度之二分之一時,證券商應暫停其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委託人
同時具備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格者,前月份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
損益應與當日沖銷交易損益合併計算,兩者合計之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
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之二分之一時,應暫停其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及當
日沖銷交易。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商應於委託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
後,重新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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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 上市(櫃)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或證券商依規暫停
融資買進或(且)融券賣出期間,資券相抵之交易當然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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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 | 證券商於每種有價證券融券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予辦理有
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證
券之出借餘額及參與標借或議借之出借餘額合計數,達下列各款數額之合
計數時,應即停止融券及出借有價證券:
一、融資餘額。
二、自有有價證券。
三、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四、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
五、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
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
證券商每日資券相抵之融券限額計算方式,為下列第一款加項之總和扣除
第二款減項之總和(以營業日為準):
一、加項
(一)前日餘額項目:
1.融資餘額。
2.自有有價證券餘額。
3.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餘額。
4.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餘額。
5.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
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餘額。
(二)本日買進、借入或交割項目:
1.融資買進。
2.本日交割之自有有價證券。
3.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4.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
5.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
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
(三)本日還券項目:
1.融券現券償還。
2.有價證券借貸客戶還券。
3.自有有價證券返還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4.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還券。
5.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人還券。
二、減項
前日餘額項目:
1.融券餘額。
2.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出借餘額。
3.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之出借餘額
。
4.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之餘額。
前項融券限額之計算,證券商不得於無融券額度時,先行以融券賣出,再
以融資買入予以沖抵之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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