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關係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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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關係報告書編製內容應包括從屬公司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交易往來情形
、背書保證情形及其他對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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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從屬公司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應記載下列事項 (附表五) :
一、控制公司之名稱、控制之原因及持股與設質情形。
二、控制公司派任於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從屬公司
經理人之情形。
附表五
從屬公司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概況
單位:股:%
┌──┬─┬──────────────┬──────────┐
│控制│控│ 控制公司之持股與設質情形 │控制公司派員擔任董事│
│公司│制│ │、監察人或經理人情形│
│名稱│原├────┬────┬────┼─────┬────┤
│ │因│持有股數│持股比例│設質股數│職 稱│姓 名│
├──┼─┼────┼────┼────┼─────┼────┤
│ │ │ │ │ │ │ │
│ │ │ │ │ │ │ │
└──┴─┴────┴────┴────┴─────┴────┘
註:從屬公司之控制公司為他公司之從屬公司時,該他公司相關資訊亦應
填入;該他公司再為另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時亦同,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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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
第 17 條 | 交易往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 (銷) 貨交易 (附表六) :
(一) 進 (銷) 貨交易金額及占進 (銷) 貨總金額之比率。
(二) 銷貨毛利。
(三) 交易條件及其與一般交易條件之比較。
(四) 應收 (付) 帳款、應收 (付) 票據期末餘額及占期末各該項目之比
率。
(五) 應收帳項年度中發生逾期情形時,其金額、處理方式及提列備抵呆
帳情形。
(六) 預收 (付) 款情形。
二、財產交易 (附表七) :
(一) 財產名稱、交易日期或事實發生日、交易金額、交付或付款條件及
價款收付情形。
(二) 處分損益 (取得財產者免列) 。
(三) 選定交易對象為控制公司之原因。
(四) 前次移轉之相關資料。
(五) 交易之決定方式及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六) 取得或處分具體目的及使用情形。
(七) 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三、資金融通情形 (附表八) :
(一) 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本期利息總額。
(二) 融通期限 (起迄期間) 及原因。
(三) 取得或提供擔保品情形。
(四) 交易之決定方式。
(五) 提列備抵呆帳情形 (應付融通款項者免列) 。
四、資產租賃情形 (附表九) :
(一) 標的物名稱及座落地點。
(二) 租賃期間。
(三) 租賃性質屬資本租賃或營業租賃。
(四) 租金之決定、收取 (支付) 方法及與一般租金水準之比較情形。
(五) 本期租金總額及收付情形。
(六) 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五、其他重要交易往來情形,例如產銷加工契約、取得控制公司發行之公
司債、認購控制公司發行新股經原股東放棄認購者。
附表六
進、銷貨交易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
│與控制公司間交│與控制│一般交│差│應收(付)│逾期應收帳│備│
│易情形 │公司間│易條件│異│帳款、票│項 │ │
│ │交易條│ │原│據 │ │ │
│ │件 │ │因│ │ │ │
├─┬─┬─┬─┼─┬─┼─┬─┤ ├─┬──┼─┬─┬─┤ │
│進│金│占│銷│單│授│單│授│ │餘│占總│金│處│備│ │
│ (│ │總│貨│價│信│價│信│ │ │應收│ │理│抵│ │
│銷│ │進│毛│ (│期│ (│期│ │ │ (付│ │方│呆│ │
│) │ │ (│利│元│間│元│間│ │ │) 帳│ │式│帳│ │
│貨│額│銷│ │) │ │) │ │ │額│款、│額│ │金│ │
│ │ │) │ │ │ │ │ │ │ │票據│ │ │額│ │
│ │ │貨│ │ │ │ │ │ │ │之比│ │ │ │ │
│ │ │之│ │ │ │ │ │ │ │率 │ │ │ │註│
│ │ │比│ │ │ │ │ │ │ │ │ │ │ │ │
│ │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若有預收 (付) 款情形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原因、契約約定條款
、金額及與一般交易型態之差異情形。
註 2:表列科目無法適用者,得自行調整;如因行業特性無表列科目者免
填。
附表七
財產交易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交│財│交│交│交│價│處│交│前次移轉資料 │
│易│產│易│易│付│款│分│易│ (註 2) │
│類│名│日│金│或│收│損│對├─┬─┬─┬─┤
│型│稱│期│額│付│付│益│象│所│與│移│金│
│ (│ │或│ │款│情│ (│為│有│公│轉│額│
│取│ │事│ │條│形│註│控│人│司│日│ │
│得│ │實│ │件│ │1 │制│ │關│期│ │
│或│ │發│ │ │ │) │公│ │係│ │ │
│處│ │生│ │ │ │ │司│ │ │ │ │
│分│ │日│ │ │ │ │之│ │ │ │ │
│) │ │ │ │ │ │ │原│ │ │ │ │
│ │ │ │ │ │ │ │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價│取│其│
│易│格│得│他│
│決│決│或│約│
│定│定│處│定│
│方│之│分│事│
│式│參│之│項│
│ (│考│目│ │
│註│依│的│ │
│3 │據│及│ │
│) │ │使│ │
│ │ │用│ │
│ │ │情│ │
│ │ │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取得財產者免列。
註 2: (1 ) 取得財產者,應列示控制公司原始取得資料;處分財產者,
應列示從屬公司原始取得資料。
(2 ) 「與公司關係」欄應說明所有人與從屬公司及其與控制公司
間關係。
(3 ) 前次移轉交易之相對人如為關係人者,應於同一欄位再加列
示該關係人之前次移轉資料。
註 3:應說明交易之決定層級。
附表八
資金融通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交易│最│期│利│本│融│融│取得 (提供) 擔保品│交易│提列│
│類型│高│末│率│期│通│通├────┬────┤決定│備抵│
│ (貸│餘│餘│區│利│期│原│名 稱│金 額│方式│呆帳│
│與或│額│額│間│息│限│因│ │ │ (註│情形│
│借入│ │ │ │總│ │ │ │ │1 ) │ (註│
│) │ │ │ │額│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應說明交易之決定層級。
註 2:資金借入者免列。
附表九
資產租賃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交易│標的物│租│租賃│租│收取│與一│本│本│其他│
│類型├─┬─┤賃│性質│金│ (支│般租│期│期│約定│
│ (出│名│座│期│ (註│決│付) │金水│租│收│事項│
│租或│稱│落│間│1 ) │定│方法│準之│金│付│ (註│
│承租│ │地│ │ │依│ │比較│總│情│2 ) │
│) │ │點│ │ │據│ │情形│額│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應說明性質屬資本租賃或營業租賃。
註 2:如有其他權利設定,例如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應加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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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
第 18 條 | 背書保證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附表十) :
一、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及占財務報表淨值
之比率。
二、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原因。
三、提供擔保品為保證者,其擔保品之名稱、數量及帳面價值。
四、解除背書保證責任或收回擔保品之條件或日期。
五、評估風險結果後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或有損失金額。
六、背書保證作業是否違反所訂相關作業規範。
附表十
背書保證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
│最│期末餘額│背│提供擔保品為保證者│解除保證│財務報│違反│
│高├─┬──┤書├──┬──┬───┤責任或收│表已認│所訂│
│餘│金│占財│保│ │ │ │回擔保品│列或有│相關│
│額│額│務報│證│名稱│數量│價 值│之條件或│損失之│作業│
│ │ │表淨│原│ │ │ │日期 │金額 │規範│
│ │ │值之│因│ │ │ │ │ │之情│
│ │ │比率│ │ │ │ │ │ │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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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將聲明書及財務報告簽證會
計師依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規定出具之複核報告書置於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報表首二頁,並裝訂成冊。
依本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
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者,
得出具聲明書置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首頁,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及出具前項聲明書。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關係報告書,應將聲明書及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針對聲
明書所出具之意見書置於關係報告書首二頁,並裝訂成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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