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第 二 章 營業
本公司以下列各項為營業範圍: 一、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約定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為證券交易法所 稱有價證券之集中買賣與結算交割等有關業務。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其他業務或對其他事業之投資。
得在本公司市場內為買賣之證券經紀商與證券自營商名額暫定為五百名, 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調整名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前項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資格條件,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 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