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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貳 收文及分案
第 3 條
申請上市時發行公司應填具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附件欄所載明之必要
書件全套,至備供查閱書件部分,本公司將視審查需要另行調閱。經經理
部門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公司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發經
理部門分案承辦依序審查。
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上市者,應依下列各款所定
程序之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始得提出上市之申請
:
一、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同時向本公司先行繳
    納應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查費,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理部門於收文後,應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表示意見,俟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復同意之評估
    意見,並函知申請公司者。
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者。
申請公司應於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
提出上市之申請,逾期則應向本公司重新申請之。
有關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相關作業規定
,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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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理部門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應就所轄人力整體調配,
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辦理;對於已上市公司增資新股及公司債
或其他有價證券上市案,應指派專人辦理,除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
外,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應檢具公開說明書及承銷商評估報告初稿各
一份公開陳列。
經理部門於受理案件後,應簽請具產業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依諮詢事項表
就該案表示諮詢意見,遇有財會或法律疑義時,得並簽請具財會或法律專
長之外部審議委員表示書面意見。暨依本公司「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
市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辦理上市審查之書面意見徵詢,前開意見徵詢作
業要點另訂之。但依第七條之一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不適用前開
外部審議委員規定。依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申請改列股票上市者、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八、第五十三條之十八、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
及第五十三條之二十四規定之公司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者,得不適用前開意
見徵詢規定。
前項外部審議委員諮詢意見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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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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