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有價證券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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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競價拍賣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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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 | 證券承銷商應依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有價證券
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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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詢價圈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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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條 |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全數詢價圈購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應依
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採帳簿劃撥方式以股款繳納憑證辦理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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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 | 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之詢價圈購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發
放,準用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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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1 條 | 依第二十二條方式辦理之轉換公司債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掛牌日起第七
個營業日,彙整主、協辦承銷商獲配售人資料函報櫃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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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公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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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 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準用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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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洽商銷售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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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 採全數洽商銷售之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及依第三十一條辦理洽
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應依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之
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
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準用前項之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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