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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八 章 附則
第 47 條
本會之收入除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
益。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謄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
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 48 條
本會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舉派之。
第 49 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證券交易法暨其他
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50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