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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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公司自我監督的機制
、及時因應環境的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並提昇內部
稽核部門的稽核品質及效率;其自行評估之範圍,應涵蓋公司各類內部控
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公開發行公司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
及方法。
公開發行公司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
自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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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各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
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
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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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
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
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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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本會另有
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準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公司並應將
修正原因及內容,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
公開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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