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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五 章 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第 53 條
證券商應與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或公司
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
益,且宜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第 54 條
對於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應提供充足之資訊,以便其對公司之經營及
財務狀況,作出判斷及進行決策。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應正面
回應,並以勇於負責之態度,讓債權人有適當途徑獲得補償。
第 55 條
證券商對投資人之合法權益,除予以尊重、維護外,並應確守誠實信用原
則執行業務,妥善處理交易糾紛。
第 56 條
證券商應建立員工溝通管道,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董事或監察人直接進
行溝通,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
意見。
第 57 條
證券商在保持正常經營發展以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同時,應關注投資
人權益、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社區環保及公益活動等問題,並重視公司之
社會責任。
證券商如有投資相關規劃,應併予考量被投資企業落實公司治理之績效,
以及是否善盡環境保護及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