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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 

Operational Rules Governing Day Trad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四 章 申報作業時點
第 14 條
證券商應於成交當日下午六時前,將受託買賣帳戶當日沖銷交易之有價證
券及數額輸入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未輸入當
日沖銷交易數額者,視為不予沖銷。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不
得調整。
第 15 條
委託人或證券商自營部門從事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現款買進沖銷交易
,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將當日沖銷券差明細輸入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
證券經紀商依第七條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應於借券當日下午六時
前,將出借及借入有價證券明細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以
轉知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證券經紀商出借有價證券之
券源來自他家證券經紀商,他家證券經紀商亦應同時將出借有價證券明細
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
證券經紀商依第八條委由證券金融事業代理標借及議借,應於現券賣出成
交後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借入有價證券明細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
差申報平台」,以轉知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
證券經紀商應於強制買回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買回明細輸入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
證券經紀商應於強制買回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於「應付當日沖
銷券差申報平台」申報第七條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之還券明細,以轉知
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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