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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 

Guidelines for the Commission Agency Services of Securities Firms for Investment in the Money Market of Settlement Money Payable to Clients from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Undertaken on Behalf of Clie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三 章 投資標的相關規範
第 20 條
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有依法令規範應經基金之受益人同意事項,如逾越
本業務契約書所定客戶之授權範圍,證券商應取得客戶之書面同意。
第 21 條
證券商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公司寄發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及相
關通知等有關之憑證、紀錄或文件之保存方式,並定期核對受託辦理投資
貨幣市場基金專戶款項從事基金交易之受益權單位數餘額與庫存受益權單
位數,並留存書面確認紀錄。
第 22 條
證券商以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款項與有利害關係之公司交易之
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或已運用款項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孰高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