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Loc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第 一 章 總則
為有效管理主機共置(Co-Location) 服務,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使用者︰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主機共置服務之證券商(總公司)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直接連線取得交易資訊使 用者及其他經本公司同意申請之事業。 三、主機共置(Co-Location) 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使用者得直接 連線至本公司證券交易主機,由本公司提供機房空間,包含機櫃、電 力設施、消防設備、空調環境、線路及安全門禁控管等,供使用者存 放其主機及網路設備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