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Loc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本服務使用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信內容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 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 二、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三、侵害他人著作權。 四、危害通信或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 五、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設備正常運作之程式。 六、影響本公司系統運作。 七、除符合第十五條共同使用同一機櫃情形者外,將機櫃空間分租、轉租 、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本公司業務章則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於使用本服務前,應自訂使用規則且納入內部控制及 內部稽核制度,並依使用規則辦理。 前項使用規則不得專為特定人之利益訂定,且應注意其合理性。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使用本服務,不得有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與資訊安全 作業相關規定之行為。
前條使用規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明訂投資人可使用本服務之資格,前述資格得考量證券商營運規模、 客戶結構及客戶貢獻度等因素。 二、通知符合使用資格之投資人得申請或使用本服務,並留存相關紀錄。 三、至少每半年定期檢視一次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名單,並留存紀錄。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有違反前二條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並通 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經依前項規定暫停服務者,證券商須俟相關缺失經複查改善完成後,始得 向本公司提出恢復服務。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