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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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服務之使用,僅限於證券期貨市場之交易連線與接收市場行情傳輸,使
用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用於證券期貨以外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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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證券商同時經營自營及經紀業務者,經紀業務不得晚於自營業務使用主機
共置服務,但因自營業務履行報價責任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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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使用者終止基本服務時,除加值服務之保留機櫃項目外,加值服務亦同時
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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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使用者使用每一機櫃之電力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上限,超過者應另申請增
加機櫃。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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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服務使用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信內容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
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
二、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三、侵害他人著作權。
四、危害通信或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
五、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設備正常運作之程式。
六、影響本公司系統運作。
七、除符合第十五條共同使用同一機櫃情形者外,將機櫃空間分租、轉租
、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本公司業務章則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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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非資訊公司之使用者,得申請與其關係企業共同使用同一機櫃,但每一機
櫃共同使用者之上限,由本公司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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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不同使用者之機櫃不得申請連線。但除資訊公司外,不同使用者互為關係
企業且機櫃相鄰者,得申請連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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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本公司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或依主管機關指示,得暫停或中止本服務之一
部或全部,使用者應即配合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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