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於決定承接案件時,應至少執行下列程序:
一、專家獨立性之評估。
二、案件承接之評估。
三、與委任人簽訂委任書,並就執行案件之基礎達成協議,且依所適用情
況將下列項目列入委任書:
(一)委任人須提供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委任人已提供所有價格形
成參考資訊及資訊真實性之聲明書,且必要時亦須提供工作底稿。
(二)專家若採用委任人提供之其他專家報告以作為出具意見書之基礎時
,委任人須提供委任人與其他專家間之委任書及其他專家獨立性聲
明書,且必要時亦須請委任人向其他專家取得工作底稿。
(三)專家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
複核委任人之評估結果時,委任人須提供評估報告及已按規定評估
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聲明書,且必要時亦須提供工作底稿。
(四)委任人及相關當事人須配合之事項,例如重大攸關期後事項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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