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服務供應商評選)
一、組織應針對資訊委外業務項目之資通安全風險與委外作業可行性,及
資訊服務供應商作業能力執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提報適當管理層
級並取得同意,內容應包含:
(一)分析資訊委外業務項目受影響之範圍(如:可能受影響之資訊資產
、流程及作業環境)。
(二)將資訊委外業務項目之資通安全要求列入成本估算(如:安全性檢
測行動應用程式資安檢測、源碼檢測、弱點掃描等)。
(三)資訊服務供應商對資訊委外業務項目之資通安全管控機制(如:資
料管理、權限控管、設備管理等)。
(四)資訊服務供應商之服務集中度(包括單一資訊服務供應商對組織或
單一資訊服務供應商於市場整體之集中度)。
(五)資訊服務供應商與其提供產品或服務位置。
(六)資訊委外業務項目屬核心系統或跨機構資訊服務,應分析資訊服務
供應商配合組織營運持續與資通安全事件處理之目標與要求。
二、組織應依前項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確保業務項目委
外處理之品質,相關事項請參閱附件:「資訊委外之資安應注意事項
檢查表」。
三、組織資訊委外業務項目屬核心系統,組織與資訊服務供應商應有資訊
安全人員參與,以協助管理資訊安全風險。
四、組織評選資訊服務供應商之準則應包含下列各項,並留存相關文件紀
錄備查:
(一)資訊服務供應商之財務能力、管理能力、專業能力、維運能力及經
驗實績。
(二)雲端服務供應商應具備完善之雲端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管理措
施與執行情形說明)或通過第三方驗證(例如:CSA STAR、ISO270
17、ISO27018)。
(三)第一類組織之資訊服務供應商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提
供管理措施與執行情形說明)或通過第三方驗證(例如:ISO27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