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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六 章 系統與服務獲得
第 18 條
(系統發展生命週期需求分析與設計階段)
一、組織於系統需求分析階段,應針對資通系統安全需求(含機密性、可
    用性、完整性)進行確認。
二、組織應根據核心系統功能與要求,識別可能影響系統之威脅,進行風
    險分析及評估,非核心系統宜進行威脅識別、風險分析及評估。
三、組織應將核心系統風險評估結果回饋需求階段之檢核項目,並提出安
    全需求修正,非核心系統宜依風險評估結果修正安全需求。
第 19 條
(系統發展生命週期開發與測試階段)
一、資通系統應針對安全需求實作必要控制措施。
二、資通系統應注意避免軟體常見漏洞及實作必要控制措施。
三、資通系統發生錯誤時,使用者頁面僅顯示簡短錯誤訊息及代碼,不包
    含詳細之錯誤訊息。
四、提供網際網路下單服務之組織,核心系統宜執行「源碼掃描」安全檢
    測。
五、第一類組織之核心系統宜具備發生嚴重錯誤時之通知機制。
六、提供網際網路下單服務之組織,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乙次)辦理資通
    系統「弱點掃描」安全檢測。
七、提供網際網路下單服務之組織,應定期對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核心系
    統辦理「滲透測試」安全檢測。
第 20 條
(系統發展生命週期部署、維運與委外階段)
一、組織於部署環境中應針對資通系統相關安全威脅與漏洞,進行更新與
    修補,並關閉不必要服務及埠口。
二、組織應檢視現有之資通系統,應設定使用優質密碼,且應避免使用預
    設密碼。
三、組織於資通系統發展生命週期之維運階段,應執行版本控制與變更管
    理。
四、組織如委外辦理資通系統開發,應將系統發展生命週期各階段依等級
    將安全需求(含機密性、可用性、完整性)納入委外契約。
第 21 條
(獲得程序與系統文件)
一、資通系統正式作業環境應與開發、測試作業環境區隔。
二、組織應儲存與管理資通系統發展生命週期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