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訂定目的)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完善之風險管理制度,穩健經營業務朝企業永續
發展目標邁進,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爰共同制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
,以強化風險管理制度。 |
|
第 2 條 | (企業風險管理目標)
企業風險管理之目標旨在透過完善的風險管理架構,考量可能影響企業目
標達成之各類風險加以管理,並透過將風險管理融入營運活動及日常管理
過程,達成以下目標:
一、實現企業目標;
二、提升管理效能;
三、提供可靠資訊;
四、有效分配資源。 |
|
第 3 條 | (企業風險管理原則)
上市上櫃公司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整合性:將風險管理視為所有活動的一部分。
二、結構化和全面性:以結構化和全面性的方式推動風險管理,獲得一致
且具可比較性的結果。
三、客製化:依據企業所屬環境、規模、業務特性、風險性質與營運活動
,制定適切的風險管理框架與流程。
四、包容性:將利害關係者的需求與期望納入考量,提高並滿足利害關係
者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瞭解與期待。
五、動態:適當並及時預測、監控、掌握和回應企業內部和外部環境的變
化。
六、有效資訊利用:依據歷史、當前的資訊及未來趨勢,作為建構風險管
理的基礎,並將資訊及時、清晰地提供利害關係人參考。
七、人員與文化:提升治理與管理單位對風險管理之重視程度,並透過各
層級人員完善的風險管理相關培訓機制,提升企業整體之風險意識與
文化,將風險管理視為公司治理與日常作業的一部分。
八、持續改進:透過學習與經驗,不斷改善風險管理與相關作業流程。 |
|
第 4 條 | (建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
上市上櫃公司應考量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之規模、業務特性、風險性質與
營運活動,訂定適用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並至少涵蓋以下項目:
一、風險管理目標;
二、風險治理與文化;
三、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
四、風險管理程序;
五、風險報導與揭露。
上述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依據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隨時檢討,俾確
保該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持續有效。 |
|
第 5 條 | (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之審查與施行)
公司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由公司指派之風險治理單位進行審查,
並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相關政策與程序應於公司網站或公開資訊觀測站中進行揭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