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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五 章 風險報導與揭露
第 26 條
(風險紀錄)
風險管理執行之過程及其結果均應通過適當的機制進行紀錄、審查與報告
,並妥善留存備查,包含風險管理流程中之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
量、風險回應措施、相關資訊來源及風險評估結果等。
第 27 條
(風險報導)
風險報導為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宜考量不同利害關係者及其特
定的資訊需求和要求、報導的頻率與時效性、報導方法、資訊與組織目標
和決策的相關性,以協助高階管理階層和治理單位進行相關風險決策並履
行其風險管理職責。
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應彙整各單位所提供之風險資訊,定期出具風險
管理相關報告予風險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並建置動態管理與報導機制,
以確實督導風險管理之有效執行。
第 28 條
(資訊揭露)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公司網站或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下列風險管理相關資
訊,提供外部利害關係人參考,並持續更新。
具體應揭露項目包含:
一、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
二、風險治理與管理組織架構;
三、風險管理運作與執行情形(包含向董事會及委員會報告之頻率與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