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ppeals of Issuers of Listed Securities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保障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就本公司處置提出申復之權利,並使本公司處 理申復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處理之申復,以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對本公司所為下列處置提 出不服者為限: 一、終止上市之處置。 二、否准上市公司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之處置。 三、違約金之處置。
受處置之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受處置人)就處置已提出申復者 ,不得就同一處置再行提出申復。受處置人撤回申復者,亦同。 原處置之執行,不因申復之提出而停止。
申復案經送達本公司,於檢視申復人資格、申復書、申復事由及所附相關 事證資料與規定相符,始為受理。但書件不齊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得訂期 間命其補正。 申復案件之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應不受理: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非屬第五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得提出申復者。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未於前項所訂期限補正者。 五、其他終止上市之處置已確定致無提出申復之實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