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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三 章 對否准上市公司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處置暨對違約金處置之申復
第 15 條
受處置人不服本公司依下列規章否准其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
同意函之處置,得提出申復:
一、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章之一。
二、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十三或第
    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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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受處置人不服本公司依下列規章課處違約金之處置者,得提出申復:
一、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章。
二、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三、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四、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五、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六、本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七、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
    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八、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九、本公司對上市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十、本公司對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十一、本公司對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十二、本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
      公開處理程序。
十三、本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十四、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第 17 條
前二條受處置人應於本公司處置函發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申復書及
相關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申復案件受理後,由本公司就申復理由重新審議後,將申復結果通知申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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