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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四 章 組織
第 19 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理事、監
事中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置由有關專家擔任之非會員理
事、監事,其中由本會遴選者,應經理事、監事提名,由理事、監事會採
無計名連記法遴選,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非會員理、監事遴
選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會員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
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其中第二類會員推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理、監
事者,不得逾會員理事、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本會置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其名額各不得超過會員理事、監事之三分之
一,以備會員理事、監事缺額時,由其分別依次補足,並均以補足原定之
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有關「通訊
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20 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
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任,如當選人未在場
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
定之。
第 21 條
(刪除)
第 22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理事就會員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
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本會得由理事長自會員理事中指定最多不超過三人之副理事長,且其中一
人應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代表,派任後提報理事會備查。
理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自現任副理事長指定一人代
理之,若無副理事長可代理時,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指定一人或由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依規定解任或辭任時,副理事長同時卸任,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方式
補選之,補足原定任期。
第 23 條
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會員監事就全體會員監事用無記名單記法互
選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由監事會依前項方式補選之,並以補足原定任期為
限。
第 24 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如經選舉
開票後有違反前述規定情事時,連任之理事、監事以得票數多寡取捨至二
分之一,缺額依其他非連任之會員代表得票多寡為序,由次多者順次遞補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之規定,會員理事、監事與非會員理
事、監事之名額應分別計算。
第 25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各業務小組或中心,其組織簡則另定
之。
第 26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並置副秘書長、組長暨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均
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工作。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之聘用,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由秘書長呈
理事長同意後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除因有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
情形外,其解聘(僱)應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專員、組長級以上會
務工作人員之解聘並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會務工作人員應於解聘(
僱)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之行政事項。
二、處理本會日常行政事務,並適時向理事長提出報告。
三、列席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會等會議。
四、管理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相關人事事務。
五、其他依法令、本會規章所定之職權。
第一項人員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與服務規則另定之。
前項組織簡則及服務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第一項之會務工作人員。
第 27 條
本會為增進會務業務發展,得聘顧問及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