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民國 84 年 08 月 18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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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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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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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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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零股交易,係指委託人買賣同一種股票,其股數不足一仟股部
份。
零股之買賣以一股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股或其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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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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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由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二時起至三
時三十分止申報,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取銷時亦同。
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國曆、農曆年終最後一個營業日均
暫停零股交易申報。
證券商可透過電腦終端機查詢零股申報量之託委買賣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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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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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應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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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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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賣出零股時,應先查驗其委託賣出之股數符合本辦法第
二條之規定後,始得辦理受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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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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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之每筆買賣委託申報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
證券自營商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申報時間,辦理本公司指定之零股之應買應
賣,並以下列二方式之一為之:
一 不輸入申報數量,而全數應買或應賣。
二 輸入一定申報數量,但申報量不得超過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股
。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申報數量規定,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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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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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以申報當日各該股票收盤價格扣減千分之五為買賣價格。
前項所稱收盤價格,係指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格,若當日無成交價格,採
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但有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漲至或跌至限度
之揭示價格時,採該漲停或跌停之揭示價格,作為收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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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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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於申報當日之次一營業日撮合成交,其買賣成交之順序除依電腦
隨機排列外,並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 錯帳、違約作相反之買賣申報委託最先成交。
二 證券經紀商優先證券自營商。
證券商之申報買賣,應視當時委託狀況為全部或部分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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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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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之買賣,應單獨編製『交割計算表』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
午六時前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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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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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申報及成交之股票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作
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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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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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有關公告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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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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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之零股集中保管送存、領回及匯撥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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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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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定期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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