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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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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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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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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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零股交易,係指委託人買賣同一種類上市之本國股票或外國股
票,其股數不足該股票原流通交易市場規定之交易單位者。
本國股票或外國股票之零股以一股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
一股或其整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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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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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下午一時四十分起至二時三十分止。
本公司於申報截止前五分鐘之時段內,即時揭示經試算成交價格後之未成
交最高買進及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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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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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應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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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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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賣出零股時,應先查驗其委託賣出之股數符合本辦法第
二條之規定後,始得辦理受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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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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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每筆買賣委託申報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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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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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每日升降幅度,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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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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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於申報截止後,即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
買賣申報之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
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證券商之申報買賣,應視當時委託狀況為全部或部分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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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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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之買賣,應併普通交易編製「交割計算表」並依本公司營業細則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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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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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申報及成交之股票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作
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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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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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有關公告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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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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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之零股集中保管送存、領回及匯撥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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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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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定期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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