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Odd-lot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8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零股交易,係指委託人買賣同一種類上市之本國股票或外國股
票,其股數不足該股票原流通交易市場規定之交易單位者。
本國股票或外國股票之零股以一股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
一股或其整倍數。
第 3 條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下午一時四十分起至二時三十分止。
本公司於申報截止前五分鐘之時段內,即時揭示經試算成交價格後之未成
交最高買進及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第 4 條
委託人應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買賣。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零股交易每筆買賣委託申報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
第 7 條
零股交易每日升降幅度,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第 8 條
零股交易於申報截止後,即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
買賣申報之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
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證券商之申報買賣,應視當時委託狀況為全部或部分成交。
第 9 條
零股交易之買賣,應併普通交易編製「交割計算表」並依本公司營業細則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交割。
第 10 條
零股交易申報及成交之股票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作
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
第 11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有關公告規定之。
第 12 條
委託人之零股集中保管送存、領回及匯撥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
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定期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