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siders of Securities Firms Opening Accounts at Their Securities Firms for Securities Brokerage Trad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民國 93 年 07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為管理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特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商內部人員,係指下列有關人員: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
    身及其代表人;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受僱人員為其證券部門人
    員。
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前項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其買
賣委託書應先經證券商審核,證券商並應依前項人員職務涉及未公開資訊
情形,或與證券商或其他投資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於內部控制
制度中訂定其買賣委託書審核層級。
經營自營或承銷而無經紀業務之證券商內部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指定之
他證券商開戶,並受本辦法規範。
第 3 條
證券商對於其內部人員之開戶帳號應與其他委託人區分。證券商受託人員
接受證券商內部人員委託買賣,如知悉其有利用他人名義為之時,應拒絕
接受委託買賣,並通知受託買賣主管處理。
證券商內部人員喪失內部人員資格或身分時,應註銷內部人員帳戶或變更
該帳戶為一般委託人帳戶。
第 4 條
證券商內部人員獲悉承銷部門出售其包銷取得之股票或自營部門欲為買賣
股票種類者,於承銷部門出售或自營部門買賣前,不得為同種類股票之買
賣委託。
第 5 條
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配偶,且
非屬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配偶從事信用交易,於有價證券進行融資融券額度分配時,僅能
了結該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交易,不得再為新增該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委
託。
第 6 條
證券商內部稽核對於證券商內部人員之委託買賣輸入情形及買賣標的,應
每週稽核,以避免影響其他投資人及該證券商之權益。
第 7 條
證券商內部稽核應每月對證券商內部人員委託買賣之相關憑證資料加以稽
核。                                                            
證券商對於證券商內部人員委託買賣相關憑證資料應與其他委託人分別保
管,以供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查核。
第 8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查核。
第 9 條
本辦法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