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Listing Contract for Call (Put) Warrants
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 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向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公開發行 之認購(售)權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 ,暨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準則所規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 立本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發行人依本契約申請上市之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 ┌──────────┬───────────────┐ │發行日期 │ │ ├──────────┼───────────────┤ │種類 │ │ ├──────────┼───────────────┤ │標的指數、標的證券或│ │ │證券組合 │ │ ├──────────┼───────────────┤ │發行單位總數 │ │ ├──────────┼───────────────┤ │原始行使比例 │ │ ├──────────┼───────────────┤ │發行價格 │ │ ├──────────┼───────────────┤ │存續期間 │ │ ├──────────┼───────────────┤ │原始履約價格(指數)│ │ │ │ │ ├──────────┼───────────────┤ │履約期間(或日期) │ │ ├──────────┼───────────────┤ │其他發行條件 │ │ └──────────┴───────────────┘ 上市認購(售)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證 券交易所同意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所載之上市認購( 售)權證調整或變更事項,亦視為本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書 之一部分。 第二條 證券相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認購(售) 權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發行人及證券交易所皆應遵守之。 第三條 發行人於上市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認 購(售)權證上市費費率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開始一 個月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認購(售)權證上市費。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 認購(售)權證予以變更交易方式或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 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買賣後,復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第五條 因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所生之爭議,以仲裁方式解決之,並 準用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有關仲裁之辦理。 第六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分由發行人及證券 交易所存執。 第七條 本契約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本契約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函 核准生效│ └──────────────────────────────┘ 立約人 發行人: 負責人: 地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