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公開發
行之認購(售)權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
定,暨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規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本
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發行人依本契約申請上市之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
┌──────────┬───────────────┐
│發行日期(增額發行請│ │
│填初次發行日期) │ │
├──────────┼───────────────┤
│增額發行權證簡稱(初│ │
│次發行免填) │ │
├──────────┼───────────────┤
│增額發行權證代號(初│ │
│次發行免填) │ │
├──────────┼───────────────┤
│種類 │ │
├──────────┼───────────────┤
│標的或其組合 │ │
│ │ │
├──────────┼───────────────┤
│發行單位總數(增額發│ │
│行請填增額發行數量)│ │
├──────────┼───────────────┤
│行使比例 │ │
├──────────┼───────────────┤
│發行價格 │ │
├──────────┼───────────────┤
│存續期間 │ │
├──────────┼───────────────┤
│履約價格(點數) │ │
├──────────┼───────────────┤
│履約期間(或日期) │ │
├──────────┼───────────────┤
│其他發行條件 │ │
├──────────┼───────────────┤
│流動量提供者名稱 │ │
├──────────┼───────────────┤
│流動量提供者報價方式│ │
└──────────┴───────────────┘
上市認購(售)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證
券交易所同意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所載之上市認購(
售)權證調整或變更事項,亦視為本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書
之一部分。
第二條 證券相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認購(售)
權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發行人及證券交易所皆應遵守之。
第三條 發行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上市時向證券交易
所繳付認購(售)權證上市費。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
認購(售)權證予以變更交易方式或暫停交易,並應於執行後一
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分由發行人及證券
交易所存執。
第六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約人
發行人:
代表人:
地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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