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
1
|
一 本作業程序依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
2
|
二 本公司審查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案件,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審查作業各有關規定依據之條文如有變更,依
新規定辦理。
|
3
|
三 發行人合於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資格向本
公司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檢具
發行認購 (售) 權證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
件,送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經登記、編號後,分發承辦單位辦理
。承辦單位即指派專人接受分配案件,於收文登記簿內簽收,並應將
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即於承辦
單位收文登記簿內簽收,並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辦理。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
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者,應於申請當日收盤後檢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書件依前項作業程序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承辦人員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承辦組並依本作業程序第六點規
定辦理。
|
4
|
四 發行人初次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之認可,應審查最近二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申請
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半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財
務報告;若為外國機構在臺分支機構,應加送其總公司 (總行) 之財
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
|
5
|
五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案後,
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
下: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
申請書附件檢查表」 (附表一)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
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 會計師查核報告:
發行人如係本國公司,其最近二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
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其財務報告如係依政府預算法
、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編製者,應委由會計師就其與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差異部分,調整重編其財務報告,並說明其差異性質及
其影響。發行人如係外國機構,得依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編製
,並應由本國會計師就本國與外國機構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
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達意見;其依上開差異調整後之股東
權益並應符合本公司審查準則第五條有關之規定。
會計師若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由
,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程度。
最近三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人、原簽證及繼任會
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承辦人員應瞭解其事
實、理由。
2 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會計師查核 (核閱) 報告書、附註及科目明細表
以確定發行人財務報表格式內容符合規定,並就財務報表內容有
無不尋常事項予以瞭解、分析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之變化趨勢
有無異常情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財務報告檢查表
」 (附表二) ,如發現異常,應請會計師補充說明。
3 內部控制制度
取得會計師專案審查發行人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審查報告
及重要查核說明以瞭解有無重大缺失,發行人再次申請取得資格
者,得以前一年會計師出具之審查報告加以審查。
4 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
評估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是否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具
備風險控管之電腦設施、具有適當之風險操作人員及是否建立風
險管理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項目,分析發行人風險管理能力
有無異常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及預定之
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三) 。
5 審查準則中不宜認可情事
承辦人員依據發行人所提供書件,應審查發行人之股東權益,獲
利能力及相關契約書件是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之
規定,並瞭解有無「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八條各款
規定不宜認可情事,並填具「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
之認可檢查表 (附表四) 。
6 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所營事業相關許可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文件、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八條各
款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及出具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
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律師法律意
見書檢查表」 (附表五) 。
(三) 審查程序及時限
承辦人員經過審查相關資料並填具檢查表後,如審查結果發現有申
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申請案後,
除有須補充說明或所送申請書件不完備者外,應於十個營業日內完
成前揭附表一至五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
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如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資格認可條件,且逐級複核無
誤,由本公司檢具審查報告及所附附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6
|
六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
下: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 (附表六)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及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 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
檢查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有無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頒布實施之「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處理要點」 (
以下簡稱處理要點) 規定予以載明,其認購 (售) 權證及其標的
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及第七
條規定,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
。
2 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發行人所送資料是否涵蓋自取得發行人資格後之
最近期財務報告,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要點審查之。
3 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 (附表八)
4 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 (售
)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 (售) 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九) 。
5 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 (售) 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九條規定情
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
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附
表十) 。
6 認購 (售) 權證分散情形
檢查發行人所提供銷售完畢後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是
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及第九條相關規
定標準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表」 (附表
十一) 。
(三) 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與其
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書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附表七: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發行計畫收文日期: 年 月 日,收文字號:第 號
承辦人: 填表日期:
┌────────────────────┬───┬─────┐
│ │發行人│交易所審查│
│ 檢 查 項 目 │ │ │
│ │填 報│意 見│
├────────────────────┼───┼─────┤
│一 發行人是否取得資格認可 │ │ │
│ (一) 取得資格認可時間。 │ │ │
│ (二) 資格認可之有效期限。 │ │ │
│二 認購 (售) 權證之規格 │ │ │
│ (一) 發行單位二千萬單位以上或發行單位一│ │ │
│ 千萬單位以上且發行價格總值新台幣二│ │ │
│ 億元以上。每一發行單位應代表一股份│ │ │
│ 或其組合。 │ │ │
│ (二) 存續期間是否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 │ │
│ (三) 標的證券是否為本公司最近期公告之證│ │ │
│ 券。 │ │ │
│ (四) 標的證券是否為近三個月本公司監視制│ │ │
│ 度所處置之證券。 │ │ │
│ (五) 申請前一個月發行人或其聯屬公司是否│ │ │
│ 曾發布有關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 │ │
│ 標的證券價格之相關預測或消息者。 │ │ │
│ (六) 其發行單位可認購標的證券股數與現有│ │ │
│ 其他已在本公司上市認購 (售) 權證同│ │ │
│ 一標的證券之合計數,加計發行人或其│ │ │
│ 委外機構在國外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 │ │
│ 表彰同一標的證券之數量,是否超過該│ │ │
│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 │ │
│ 分之二十。 │ │ │
│ (七) 發行人已發行而尚未到期之現有已上市│ │ │
│ 認購 (售) 權證,加總其擬發行之認購│ │ │
│ (售) 權證,是否超過下列股東權益標│ │ │
│ 準: │ │ │
│ 1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 │
│ 評級A級或 Standard & Poor's │ │ │
│ Corp. 評級A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 │ │
│ 有限公司A級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 │ │
│ 價總額逾發行人 (外國機構之總公司│ │ │
│ 或總行) 股東權益百分之一百者。 │ │ │
│ 2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 │
│ 評級 Baa級或 Standard & Poor's │ │ │
│ Corp. 評級 BBB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 │ │
│ 份有限公司 BBB級之信用評等,其發│ │ │
│ 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 (外國機構之總│ │ │
│ 公司或總行) 股東權益百分之五十者│ │ │
│ 。 │ │ │
│ 3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 │
│ 評級 Ba1級或 Standard & Poor's │ │ │
│ Corp. 評級BB﹢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 │ │
│ 份有限公司BB﹢級之信用評等,其發│ │ │
│ 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 (外國機構之總│ │ │
│ 公司或總行) 股東權益百分之三十者│ │ │
│ 。 │ │ │
│ 4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 │
│ 評級 Ba2級或 Standard & Poor's │ │ │
│ Corp. 評級 BB 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 │ │
│ 份有限公司 BB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 │ │
│ 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 (外國機構之總│ │ │
│ 公司或總行) 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者│ │ │
│ 。 │ │ │
│ 5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 │
│ 評級 Ba3級或 Standard & Poor's │ │ │
│ Corp. 評級 BB-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 │ │
│ 份有限公司 BB-級之信用評等,其發│ │ │
│ 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 (外國機構之總│ │ │
│ 公司或總行) 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者。│ │ │
│ (八) 發行人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 │ │
│ 型認售權證,其設定之上限或下限價位│ │ │
│ 是否達履約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 │ │
│ (九) 外國機構在臺分支機構發行認購 (售) │ │ │
│ 權證如係自行避險,其指撥營運資金是│ │ │
│ 否大於本次及以前各次發行尚未到期之│ │ │
│ 認購 (售) 權證所表彰標的證券之總市│ │ │
│ 值。 │ │ │
│ (一○) 發行人如係委外避險,是否提供其委│ │ │
│ 託之避險機構所出具保管銀行在集保│ │ │
│ 帳戶內持股明細之同意書,該避險機│ │ │
│ 構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QFII或GFII│ │ │
│ ) 者,是否出具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 │ │
│ 券額度及其已匯入國內淨金額之證明│ │ │
│ ,其已匯入國內淨金額扣除前已受委│ │ │
│ 託避險所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表彰│ │ │
│ 之標的證券市值後,是否大於本次受│ │ │
│ 託避險所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表彰│ │ │
│ 之標的證券市值,是否出具相當於其│ │ │
│ 指撥營運資金之本國銀行透支額度之│ │ │
│ 證明。 │ │ │
│三 認購 (售) 權證契約條款 │ │ │
│ (一) 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 │ │
│ 約期間等) 。 │ │ │
│ (二)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 │ │
│ 資料。 │ │ │
│ (三) 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 │ │
│ (售) 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 │ │
│ (是否符合營業細則第五十七條之一、│ │ │
│ 五十八條之四及認購 (售) 權證買賣辦│ │ │
│ 法、履約應辦事項有關之規定) │ │ │
│ (四) 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如係發行上限型│ │ │
│ 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說明其定│ │ │
│ 價模型。 │ │ │
│ (五)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 │ │
│ 、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 │ │
│ 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 (售) 權證履│ │ │
│ 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若未依本公│ │ │
│ 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以顯著字體說│ │ │
│ 明。 │ │ │
│ (六)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停止買│ │ │
│ 賣或股票終止上市情事時之處理方式。│ │ │
│ (是否符合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四有關│ │ │
│ 規定) │ │ │
│ (七) 認購 (售) 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 │ │
│ 上市或停止買賣時之處理方式。 │ │ │
│ (八) 存續期間屆滿時,處於價內狀態有行使│ │ │
│ 價值者,如其履約條款訂為現金結算者│ │ │
│ ,視為持有人已有行使認購 (售) 權證│ │ │
│ 並得請求履約之意思表示。 │ │ │
│ (九) 發行人不得主動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該│ │ │
│ 認購 (售) 權證之另一認購 (售) 權證│ │ │
│ 或其他證券之條款。 │ │ │
│ (一○) 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 │ │
│ 給付方式。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 │ │
│ 或下限型認售權證,是否說明標的證│ │ │
│ 券收盤價格達到設定之上 (下) 限價│ │ │
│ 格時一律自動以現金結算方式履約。│ │ │
│ (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權證發行人得│ │ │
│ 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 │ │
│ 售權證持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時,│ │ │
│ 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 │ │
│ ) 。 │ │ │
│ (一一) 前款之履約方式如係以現金結算,其│ │ │
│ 現金結算額應以標的證券之行使日當│ │ │
│ 日收盤價計算。 │ │ │
│ (一二) 發行人未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標的│ │ │
│ 證券或現金差價之義務時,對其集保│ │ │
│ 履約專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方式。 │ │ │
│ (一三) 其他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 │ │
│ 項。 │ │ │
│ (一四) 其他記載條款是否有不合理或不符規│ │ │
│ 定情事。 │ │ │
│四 其他因事業特性或特殊情形,是否可認對│ │ │
│ 申請人之履約能力或標的證券價格有不利│ │ │
│ 影響者。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附表八: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交易所承辦人員: 填表日期:
┌─┬───────────────────┬──┬─────┐
│項│ │發行│交易所審查│
│ │ 檢 查 內 容 │人填│ │
│目│ │報 │意 見│
├─┼───────────────────┼──┼─────┤
│一│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 │ˇ已 ˇ未│
│ │項: │ │記載 記載│
│ │1 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 │□ □ │
│ │2 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 │□ □ │
│ │ (售) 權證。 │ │ │
│ │3 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 │ │
│ │ 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 │□ □ │
│ │ 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 │□ □ │
│ │ 認購 (售) 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 │□ □ │
│ │ 行金額。 │ │ │
│ │ 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 │□ □ │
│ │ 期間等,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 │ │
│ │ 型認售權證,則上 (下) 限之價格、標的│ │ │
│ │ 證券收盤價格達到上 (下) 限價格時視同│ │ │
│ │ 權證到期一律採現金結算等條件,應以顯│ │ │
│ │ 著方式刊印) 。 │ │ │
│ │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 │□ □ │
│ │ 料。 │ │ │
│ │ 槓桿效果及溢價。 │ │□ □ │
│ │ 每單位代表股份。 │ │□ □ │
│ │4 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 │ │
│ │ 認購 (售) 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 │□ □ │
│ │ 了解認購 (售) 權證可能在到期時不具任│ │ │
│ │ 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 │ │
│ │ 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 │□ □ │
│ │ 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意其擬發行之認│ │ │
│ │ 購 (售) 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 │ │
│ │ 或保證認購 (售) 權證價值之宣傳。 │ │ │
│ │ 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 │□ □ │
│ │ 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 │ │
│ │ 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
│ │5 刊印日期。 │ │□ □ │
├─┼───────────────────┼──┼─────┤
│二│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裡,應依序刊印下列與│ │ │
│ │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 │ │
│ │1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銷│ │□ □ │
│ │ 售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 │ │
│ │ 開銷售說明書之方法。 │ │ │
│ │2 認購 (售) 權證承銷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無則免列) 。 │ │ │
│ │3 發行人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4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5 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6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 │□ □ │
│ │ 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7 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無則免列│ │□ □ │
│ │ ) 。 │ │ │
├─┼───────────────────┼──┼─────┤
│三│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章│ │□ □ │
│ │,認購 (售) 權證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於依規│ │ │
│ │定辦理認購 (售) 權證承銷時,應於公開銷│ │ │
│ │售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 │ │
├─┼───────────────────┼──┼─────┤
│四│發行計畫應記載事項 (已審閱並報會備查) │ │□ □ │
├─┼───────────────────┼──┼─────┤
│五│會計師查核意見。 │ │□ □ │
├─┼───────────────────┼──┼─────┤
│六│律師適法性意見。 │ │□ □ │
├─┼───────────────────┼──┼─────┤
│七│發行人應記載下列有關事項: │ │ │
│ │1 設立日期。 │ │□ □ │
│ │2 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 │□ □ │
│ │3 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各單│ │□ □ │
│ │ 位主管:列明姓名、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 │ │
│ │ 職務及就任日期。 │ │ │
│ │4 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 │ │□ □ │
│ │5 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訴訟│ │□ □ │
│ │ 或行政爭訟事件,應揭露其係爭事實、訴│ │ │
│ │ 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 │ │
│ │ 情形。 │ │ │
│ │6 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 │□ □ │
│ │7 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 │ │ │
│ │ 財務結構 │ │□ □ │
│ │ 負債資產比率。 │ │□ □ │
│ │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 │□ □ │
│ │ 償債能力 │ │□ □ │
│ │ 流動比率。 │ │□ □ │
│ │ 速動比率。 │ │□ □ │
│ │ 利息保障倍數。 │ │□ □ │
│ │ 現金流量 │ │□ □ │
│ │ 現金流量比率。 │ │□ □ │
│ │ 現金流動允當比率。 │ │□ □ │
│ │ 現金再投資比率。 │ │□ □ │
│ │8 資產負債表外之金融工具操作資料及其他│ │□ □ │
│ │ 必要說明事項。 │ │ │
│ │9 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資料。 │ │□ □ │
├─┼───────────────────┼──┼─────┤
│八│標的證券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 │ │
│ │1 公司簡介。 │ │□ □ │
│ │2 標的證券價格資料 (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 │□ □ │
│ │ 量,最高、最低價及各月份收盤價) 。 │ │ │
│ │3 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 □ │
├─┼───────────────────┼──┼─────┤
│九│因認購 (售) 權證所生一切爭議應適用之準│ │□ □ │
│ │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 │ │
├─┼───────────────────┼──┼─────┤
│一│訴訟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如有仲│ │□ □ │
│○│裁約定,其約定內容。 │ │ │
├─┼───────────────────┼──┼─────┤
│一│其他重要約定。 │ │□ □ │
│一│ │ │ │
├─┼───────────────────┼──┼─────┤
│一│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 │□ □ │
│二│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
7
|
七 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 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將
認購 (售) 權證銷售之公告報紙三份於公告後二日內檢送本公司,
並於銷售完成且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賣
日至少三個營業日以前,檢送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
表 (附表十一) 及持有人名冊,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
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二) 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
,並檢具該公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
管機關處理。
|
8
|
八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認購 (售) 權證上市買賣案件,彙總報告於
董事會,並於董事會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9
|
九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