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本作業程序依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2
  二  本公司審查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案件,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審查作業各有關規定依據之條文如有變更,依
      新規定辦理。
3
  三  發行人合於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資格向本
      公司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檢具
      發行認購 (售) 權證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
      件,送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經登記、編號後,分發承辦單位辦理
      。承辦單位即指派專人接受分配案件,於收文登記簿內簽收,並應將
      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即於承辦
      單位收文登記簿內簽收,並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辦理。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
      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者,應於申請當日收盤後檢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書件依前項作業程序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承辦人員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承辦組並依本作業程序第六點規
      定辦理。
4
  四  發行人初次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之認可,應審查最近二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申請
      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半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財
      務報告;若為外國機構在臺分支機構,應加送其總公司 (總行) 之財
      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
5
  五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案後,
      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
      下: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
        申請書附件檢查表」 (附表一)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
        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 會計師查核報告:
          發行人如係本國公司,其最近二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
          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其財務報告如係依政府預算法
          、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編製者,應委由會計師就其與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差異部分,調整重編其財務報告,並說明其差異性質及
          其影響。發行人如係外國機構,得依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編製
          ,並應由本國會計師就本國與外國機構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
          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達意見;其依上開差異調整後之股東
          權益並應符合本公司審查準則第五條有關之規定。
          會計師若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由
          ,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程度。
          最近三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人、原簽證及繼任會
          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承辦人員應瞭解其事
          實、理由。
        2 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會計師查核 (核閱) 報告書、附註及科目明細表
          以確定發行人財務報表格式內容符合規定,並就財務報表內容有
          無不尋常事項予以瞭解、分析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之變化趨勢
          有無異常情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財務報告檢查表
          」 (附表二) ,如發現異常,應請會計師補充說明。
        3 內部控制制度
          取得會計師專案審查發行人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審查報告
          及重要查核說明以瞭解有無重大缺失,發行人再次申請取得資格
          者,得以前一年會計師出具之審查報告加以審查。
        4 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
          評估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是否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具
          備風險控管之電腦設施、具有適當之風險操作人員及是否建立風
          險管理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項目,分析發行人風險管理能力
          有無異常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及預定之
          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三) 。
        5 審查準則中不宜認可情事
          承辦人員依據發行人所提供書件,應審查發行人之股東權益,獲
          利能力及相關契約書件是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之
          規定,並瞭解有無「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八條各款
          規定不宜認可情事,並填具「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
          之認可檢查表 (附表四) 。
        6 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所營事業相關許可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文件、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八條各
          款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及出具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
          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律師法律意
          見書檢查表」 (附表五) 。
   (三) 審查程序及時限
        承辦人員經過審查相關資料並填具檢查表後,如審查結果發現有申
        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申請案後,
        除有須補充說明或所送申請書件不完備者外,應於十個營業日內完
        成前揭附表一至五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
        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如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資格認可條件,且逐級複核無
        誤,由本公司檢具審查報告及所附附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6
  六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
      下: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 (附表六)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及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 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
          檢查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有無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頒布實施之「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處理要點」 (
          以下簡稱處理要點) 規定予以載明,其認購 (售) 權證及其標的
          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及第七
          條規定,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
          。
        2 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發行人所送資料是否涵蓋自取得發行人資格後之
          最近期財務報告,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要點審查之。
        3 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 (附表八)
        4 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 (售
          )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 (售) 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九) 。
        5 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 (售) 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九條規定情
          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
          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附
          表十) 。
        6 認購 (售) 權證分散情形
          檢查發行人所提供銷售完畢後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是
          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及第九條相關規
          定標準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表」 (附表
          十一) 。
   (三) 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與其
        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書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附表七: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發行計畫收文日期:    年    月    日,收文字號:第    號
  承辦人:                              填表日期:
  ┌────────────────────┬───┬─────┐
  │                                        │發行人│交易所審查│
  │    檢        查        項        目    │      │          │
  │                                        │填  報│意      見│
  ├────────────────────┼───┼─────┤
  │一  發行人是否取得資格認可              │      │          │
  │ (一) 取得資格認可時間。                │      │          │
  │ (二) 資格認可之有效期限。              │      │          │
  │二  認購 (售) 權證之規格                │      │          │
  │ (一) 發行單位二千萬單位以上或發行單位一│      │          │
  │      千萬單位以上且發行價格總值新台幣二│      │          │
  │      億元以上。每一發行單位應代表一股份│      │          │
  │      或其組合。                        │      │          │
  │ (二) 存續期間是否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      │          │
  │ (三) 標的證券是否為本公司最近期公告之證│      │          │
  │      券。                              │      │          │
  │ (四) 標的證券是否為近三個月本公司監視制│      │          │
  │      度所處置之證券。                  │      │          │
  │ (五) 申請前一個月發行人或其聯屬公司是否│      │          │
  │      曾發布有關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      │          │
  │      標的證券價格之相關預測或消息者。  │      │          │
  │ (六) 其發行單位可認購標的證券股數與現有│      │          │
  │      其他已在本公司上市認購 (售) 權證同│      │          │
  │      一標的證券之合計數,加計發行人或其│      │          │
  │      委外機構在國外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      │          │
  │      表彰同一標的證券之數量,是否超過該│      │          │
  │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      │          │
  │      分之二十。                        │      │          │
  │ (七) 發行人已發行而尚未到期之現有已上市│      │          │
  │      認購 (售) 權證,加總其擬發行之認購│      │          │
  │       (售) 權證,是否超過下列股東權益標│      │          │
  │      準:                              │      │          │
  │      1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          │
  │        評級A級或 Standard & Poor's   │      │          │
  │        Corp. 評級A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      │          │
  │        有限公司A級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      │          │
  │        價總額逾發行人 (外國機構之總公司│      │          │
  │        或總行) 股東權益百分之一百者。  │      │          │
  │      2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          │
  │        評級 Baa級或 Standard & Poor's │      │          │
  │        Corp. 評級 BBB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      │          │
  │        份有限公司 BBB級之信用評等,其發│      │          │
  │        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 (外國機構之總│      │          │
  │        公司或總行) 股東權益百分之五十者│      │          │
  │        。                              │      │          │
  │      3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          │
  │        評級 Ba1級或 Standard & Poor's │      │          │
  │        Corp. 評級BB﹢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      │          │
  │        份有限公司BB﹢級之信用評等,其發│      │          │
  │        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 (外國機構之總│      │          │
  │        公司或總行) 股東權益百分之三十者│      │          │
  │        。                              │      │          │
  │      4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          │
  │        評級 Ba2級或 Standard & Poor's │      │          │
  │        Corp. 評級 BB 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      │          │
  │        份有限公司 BB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      │          │
  │        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 (外國機構之總│      │          │
  │        公司或總行) 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者│      │          │
  │        。                              │      │          │
  │      5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          │
  │        評級 Ba3級或 Standard & Poor's │      │          │
  │        Corp. 評級 BB-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      │          │
  │        份有限公司 BB-級之信用評等,其發│      │          │
  │        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 (外國機構之總│      │          │
  │        公司或總行) 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者。│      │          │
  │ (八) 發行人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      │          │
  │      型認售權證,其設定之上限或下限價位│      │          │
  │      是否達履約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      │          │
  │ (九) 外國機構在臺分支機構發行認購 (售) │      │          │
  │      權證如係自行避險,其指撥營運資金是│      │          │
  │      否大於本次及以前各次發行尚未到期之│      │          │
  │      認購 (售) 權證所表彰標的證券之總市│      │          │
  │      值。                              │      │          │
  │ (一○) 發行人如係委外避險,是否提供其委│      │          │
  │        託之避險機構所出具保管銀行在集保│      │          │
  │        帳戶內持股明細之同意書,該避險機│      │          │
  │        構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QFII或GFII│      │          │
  │        ) 者,是否出具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      │          │
  │        券額度及其已匯入國內淨金額之證明│      │          │
  │        ,其已匯入國內淨金額扣除前已受委│      │          │
  │        託避險所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表彰│      │          │
  │        之標的證券市值後,是否大於本次受│      │          │
  │        託避險所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表彰│      │          │
  │        之標的證券市值,是否出具相當於其│      │          │
  │        指撥營運資金之本國銀行透支額度之│      │          │
  │        證明。                          │      │          │
  │三  認購 (售) 權證契約條款              │      │          │
  │ (一) 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      │          │
  │      約期間等) 。                      │      │          │
  │ (二)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      │          │
  │      資料。                            │      │          │
  │ (三) 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      │          │
  │       (售) 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      │          │
  │       (是否符合營業細則第五十七條之一、│      │          │
  │      五十八條之四及認購 (售) 權證買賣辦│      │          │
  │      法、履約應辦事項有關之規定)       │      │          │
  │ (四) 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如係發行上限型│      │          │
  │      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說明其定│      │          │
  │      價模型。                          │      │          │
  │ (五)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      │          │
  │      、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      │          │
  │      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 (售) 權證履│      │          │
  │      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若未依本公│      │          │
  │      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以顯著字體說│      │          │
  │      明。                              │      │          │
  │ (六)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停止買│      │          │
  │      賣或股票終止上市情事時之處理方式。│      │          │
  │       (是否符合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四有關│      │          │
  │      規定)                             │      │          │
  │ (七) 認購 (售) 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      │          │
  │      上市或停止買賣時之處理方式。      │      │          │
  │ (八) 存續期間屆滿時,處於價內狀態有行使│      │          │
  │      價值者,如其履約條款訂為現金結算者│      │          │
  │      ,視為持有人已有行使認購 (售) 權證│      │          │
  │      並得請求履約之意思表示。          │      │          │
  │ (九) 發行人不得主動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該│      │          │
  │      認購 (售) 權證之另一認購 (售) 權證│      │          │
  │      或其他證券之條款。                │      │          │
  │ (一○) 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      │          │
  │        給付方式。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      │          │
  │        或下限型認售權證,是否說明標的證│      │          │
  │        券收盤價格達到設定之上 (下) 限價│      │          │
  │        格時一律自動以現金結算方式履約。│      │          │
  │         (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權證發行人得│      │          │
  │        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      │          │
  │        售權證持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時,│      │          │
  │        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      │          │
  │        ) 。                            │      │          │
  │ (一一) 前款之履約方式如係以現金結算,其│      │          │
  │        現金結算額應以標的證券之行使日當│      │          │
  │        日收盤價計算。                  │      │          │
  │ (一二) 發行人未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標的│      │          │
  │        證券或現金差價之義務時,對其集保│      │          │
  │        履約專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方式。  │      │          │
  │ (一三) 其他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      │          │
  │        項。                            │      │          │
  │ (一四) 其他記載條款是否有不合理或不符規│      │          │
  │        定情事。                        │      │          │
  │四  其他因事業特性或特殊情形,是否可認對│      │          │
  │    申請人之履約能力或標的證券價格有不利│      │          │
  │    影響者。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附表八: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交易所承辦人員:                              填表日期:
  ┌─┬───────────────────┬──┬─────┐
  │項│                                      │發行│交易所審查│
  │  │   檢        查        內        容   │人填│          │
  │目│                                      │報  │意      見│
  ├─┼───────────────────┼──┼─────┤
  │一│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    │ˇ已  ˇ未│
  │  │項:                                  │    │記載  記載│
  │  │1 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    │□    □  │
  │  │2 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    │□    □  │
  │  │   (售) 權證。                        │    │          │
  │  │3 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    │          │
  │  │  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    │□    □  │
  │  │  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    │□    □  │
  │  │  認購 (售) 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    │□    □  │
  │  │  行金額。                            │    │          │
  │  │  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    │□    □  │
  │  │  期間等,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    │          │
  │  │  型認售權證,則上 (下) 限之價格、標的│    │          │
  │  │  證券收盤價格達到上 (下) 限價格時視同│    │          │
  │  │  權證到期一律採現金結算等條件,應以顯│    │          │
  │  │  著方式刊印) 。                      │    │          │
  │  │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    │□    □  │
  │  │  料。                                │    │          │
  │  │  槓桿效果及溢價。                    │    │□    □  │
  │  │  每單位代表股份。                    │    │□    □  │
  │  │4 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    │          │
  │  │  認購 (售) 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    │□    □  │
  │  │  了解認購 (售) 權證可能在到期時不具任│    │          │
  │  │  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    │          │
  │  │  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    │□    □  │
  │  │  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意其擬發行之認│    │          │
  │  │  購 (售) 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    │          │
  │  │  或保證認購 (售) 權證價值之宣傳。    │    │          │
  │  │  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    │□    □  │
  │  │  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    │          │
  │  │  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
  │  │5 刊印日期。                          │    │□    □  │
  ├─┼───────────────────┼──┼─────┤
  │二│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裡,應依序刊印下列與│    │          │
  │  │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    │          │
  │  │1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銷│    │□    □  │
  │  │  售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    │          │
  │  │  開銷售說明書之方法。                │    │          │
  │  │2 認購 (售) 權證承銷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無則免列) 。                      │    │          │
  │  │3 發行人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4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5 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6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    │□    □  │
  │  │  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7 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無則免列│    │□    □  │
  │  │  ) 。                                │    │          │
  ├─┼───────────────────┼──┼─────┤
  │三│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章│    │□    □  │
  │  │,認購 (售) 權證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於依規│    │          │
  │  │定辦理認購 (售) 權證承銷時,應於公開銷│    │          │
  │  │售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    │          │
  ├─┼───────────────────┼──┼─────┤
  │四│發行計畫應記載事項 (已審閱並報會備查) │    │□    □  │
  ├─┼───────────────────┼──┼─────┤
  │五│會計師查核意見。                      │    │□    □  │
  ├─┼───────────────────┼──┼─────┤
  │六│律師適法性意見。                      │    │□    □  │
  ├─┼───────────────────┼──┼─────┤
  │七│發行人應記載下列有關事項:            │    │          │
  │  │1 設立日期。                          │    │□    □  │
  │  │2 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    │□    □  │
  │  │3 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各單│    │□    □  │
  │  │  位主管:列明姓名、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    │          │
  │  │  職務及就任日期。                    │    │          │
  │  │4 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  │    │□    □  │
  │  │5 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訴訟│    │□    □  │
  │  │  或行政爭訟事件,應揭露其係爭事實、訴│    │          │
  │  │  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    │          │
  │  │  情形。                              │    │          │
  │  │6 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    │□    □  │
  │  │7 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    │    │          │
  │  │  財務結構                            │    │□    □  │
  │  │  負債資產比率。                      │    │□    □  │
  │  │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    │□    □  │
  │  │  償債能力                            │    │□    □  │
  │  │  流動比率。                          │    │□    □  │
  │  │  速動比率。                          │    │□    □  │
  │  │  利息保障倍數。                      │    │□    □  │
  │  │  現金流量                            │    │□    □  │
  │  │  現金流量比率。                      │    │□    □  │
  │  │  現金流動允當比率。                  │    │□    □  │
  │  │  現金再投資比率。                    │    │□    □  │
  │  │8 資產負債表外之金融工具操作資料及其他│    │□    □  │
  │  │  必要說明事項。                      │    │          │
  │  │9 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資料。      │    │□    □  │
  ├─┼───────────────────┼──┼─────┤
  │八│標的證券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    │          │
  │  │1 公司簡介。                          │    │□    □  │
  │  │2 標的證券價格資料 (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    │□    □  │
  │  │  量,最高、最低價及各月份收盤價) 。  │    │          │
  │  │3 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    □  │
  ├─┼───────────────────┼──┼─────┤
  │九│因認購 (售) 權證所生一切爭議應適用之準│    │□    □  │
  │  │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    │          │
  ├─┼───────────────────┼──┼─────┤
  │一│訴訟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如有仲│    │□    □  │
  │○│裁約定,其約定內容。                  │    │          │
  ├─┼───────────────────┼──┼─────┤
  │一│其他重要約定。                        │    │□    □  │
  │一│                                      │    │          │
  ├─┼───────────────────┼──┼─────┤
  │一│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    │□    □  │
  │二│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7
  七  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 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將
        認購 (售) 權證銷售之公告報紙三份於公告後二日內檢送本公司,
        並於銷售完成且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賣
        日至少三個營業日以前,檢送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
        表 (附表十一) 及持有人名冊,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
        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二) 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
        ,並檢具該公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
        管機關處理。
8
  八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認購 (售) 權證上市買賣案件,彙總報告於
      董事會,並於董事會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9
  九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