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89 年 11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本作業程序依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2
  二  本公司審查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案件,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審查作業各有關規定依據之條文如有變更,依
      新規定辦理。
3
  三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請其
      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二時至三時檢具
      認購 (售) 權證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書件依前項作業程序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六點規定辦理審查,同
      意之案件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承辦組。
4
  四  發行人初次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之認可,應審查最近二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申請
      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半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財
      務報告;若為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檢送其總公司
       (行) 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
      。
5
  五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案後,
      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
      下: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
        申請書附件檢查表」 (附表一)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
        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 會計師查核報告:
          發行人如係本國公司,其最近二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
          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其財務報告如係依政府預算法
          、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編製者,應委由會計師就其與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差異部分,調整重編其財務報告,並說明其差異性質及
          其影響。
          發行人如係外國機構,得依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編製,並應由
          本國會計師就本國與外國機構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
          財務報告之影響表達意見;其依上開差異調整後之股東權益並應
          符合本公司審查準則第五條有關之規定。
          會計師若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由
          ,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程度。
          最近三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人、原簽證及繼任會
          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承辦人員應瞭解其事
          實、理由。
        2 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會計師查核 (核閱) 報告書、附註及科目明細表
          以確定發行人財務報表格式內容符合規定,並就財務報表內容有
          無不尋常事項予以瞭解、分析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之變化趨勢
          有無異常情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財務報告檢查表
          」 (附表二) ,如發現異常,應請會計師補充說明。
        3 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
          評估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是否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具
          備風險控管之電腦設施、具有適當之風險操作人員及是否建立風
          險管理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項目,分析發行人風險管理能力
          有無異常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及預定之
          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三) 。
        4 審查準則中不宜認可情事
          承辦人員依據發行人所提供書件,應審查發行人之股東權益,獲
          利能力及相關契約書件是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之
          規定,並瞭解有無「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八條各款
          規定不宜認可情事,並填具「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
          之認可檢查表 (附表四) 。
        5 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所營事業相關許可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文件、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八條各
          款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及出具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
          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律師法律意
          見書檢查表」 (附表五) 。
   (三) 審查程序及時限
        承辦人員經過審查相關資料並填具檢查表後,如審查結果發現有申
        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申請案後,
        除有須補充說明或所送申請書件不完備者外,應於十個營業日內完
        成前揭附表一至五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
        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如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資格認可條件,且逐級複核無
        誤,由本公司檢具審查報告及所附附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附表三
  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及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承辦人:                                        填表日期:
  ┌────────────────┬─────┬───────┐
  │檢        查        項        目│發行人填報│交易所審查意見│
  ├────────────────┼─────┼───────┤
  │一  風險管理                    │          │              │
  │ (一) 定價模式                  │          │              │
  │      1 是否有學理依據 (如 Black│          │              │
  │        &Scholes 或 Cox,Ross &│          │              │
  │        Rubinstein  之選擇權定價│          │              │
  │        模式)                   │          │              │
  │      2 若非採上述公式,應說明其│          │              │
  │        中認購 (售) 權證履約價格│          │              │
  │        、標的證券價格之預期變動│          │              │
  │        率、無風險利率、標的證券│          │              │
  │        價格、存續期間、標的證券│          │              │
  │        週轉率、標的證券股本及市│          │              │
  │        值等參數制訂之依據      │          │              │
  │      3 是否可合理評估重設型認購│          │              │
  │         (售) 權證或其他類型衍生│          │              │
  │        性商品之價格            │          │              │
  │ (二) 電腦系統                  │          │              │
  │      1 是否能即時提供沖銷比率  │          │              │
  │      2 是否能即時提供累積部位  │          │              │
  │      3 是否能即時提供損益分析  │          │              │
  │      4 是否能即時提供標的證券各│          │              │
  │        種設想波動程度之涉險金額│          │              │
  │ (三) 避險操作之適當人員        │          │              │
  │      1 避險操作之人員是否具有證│          │              │
  │        券金融相關大專科系學歷或│          │              │
  │        從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          │              │
  │      2 是否具有數量分析能力    │          │              │
  │      3 是否具有電腦操作能力    │          │              │
  │      4 是否具有買賣證券或衍生性│          │              │
  │        商品之經驗二年以上      │          │              │
  │      5 避險操作人員是否具有證券│          │              │
  │        商自行買賣業務業務人員資│          │              │
  │        格                      │          │              │
  │ (四) 系統整合                  │          │              │
  │      1 是否與其他商品管理系統整│          │              │
  │        合                      │          │              │
  │      2 是否與會計系統整合      │          │              │
  │      3 管理階層是否能及時得知風│          │              │
  │        險狀況及涉險金額        │          │              │
  ├────────────────┼─────┼───────┤
  │二  組織結構                    │          │              │
  │ (一) 前台作業與後台作業        │          │              │
  │      1 是否有各自獨立之人員    │          │              │
  │      2 是否有各自獨立之辦公處所│          │              │
  │      3 部門間是否定期開會或有其│          │              │
  │        他溝通管道              │          │              │
  │ (二) 風險管理之決策程序        │          │              │
  │      1 是否定有證券或衍生性商品│          │              │
  │        之操作規範              │          │              │
  │      2 避險操作人員是否設有操作│          │              │
  │        上限,與其風險管理決策程│          │              │
  │        序中最高層主管對每一種權│          │              │
  │        證之管理上限合計為實際與│          │              │
  │        預計持有部位差異不得逾百│          │              │
  │        分之二十。              │          │              │
  │      3 風險管理人員是否逐級呈報│          │              │
  │        及主管人員對避險操作人員│          │              │
  │        是否能予以監督指揮。    │          │              │
  │      4 風險管理人員是否具有證券│          │              │
  │        商業務人員資格          │          │              │
  │ (三) 管理資訊系統              │          │              │
  │      1 是否有指定單位集中管理各│          │              │
  │        類風險                  │          │              │
  │      2 管理人員是否可即時監控避│          │              │
  │        險操作人員之操作及涉險金│          │              │
  │        額                      │          │              │
  │      3 財務管理人員是否能及時得│          │              │
  │        知損益分析資訊          │          │              │
  │ (四) 避險操作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          │              │
  │      核                        │          │              │
  │      1 是否訂有內部控制及內部稽│          │              │
  │        核制度                  │          │              │
  │      2 是否定期執行內部查核    │          │              │
  │      3 查核人員與避險操作人員是│          │              │
  │        否分屬不同之部門        │          │              │
  ├────────────────┼─────┼───────┤
  │三  財務資訊                    │          │              │
  │ (一) 從事證券及衍生性商品操作之│          │              │
  │      部位是否訂有上限          │          │              │
  │ (二) 從事證券及衍生性商品操作之│          │              │
  │      部位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              │
  │ (三) 因避險操作所產生之損益及涉│          │              │
  │      險金額在會計上之表達方式  │          │              │
  │ (四) 上項會計處理方式是否符合一│          │              │
  │      般會計處理原則            │          │              │
  ├────────────────┼─────┼───────┤
  │四  如係委託其他機構從事避險操作│          │              │
  │    發行人如未符合前述規範而擬委│          │              │
  │    由其他機構從事避險操作者,應│          │              │
  │    依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          │              │
  │ (一) 擬委託之機構名稱及所營事業│          │              │
  │ (二) 擬委託機構之避險操作經驗  │          │              │
  │ (三) 是否評估其信用風險或履約能│          │              │
  │      力                        │          │              │
  │      1 股東權益是否達新台幣十億│          │              │
  │        元                      │          │              │
  │      2 其信用評等是否達主管機關│          │              │
  │        所訂發行人之標準        │          │              │
  │ (四) 依前一至三項評估其風險管理│          │              │
  │      制度,是否符合評估要項之要│          │              │
  │      求                        │          │              │
  ├────────────────┼─────┼───────┤
  │五  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附表四
  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之認可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承辦人:                                      填表日期:
  ┌─┬───────────────────┬───┬────┐
  │項│審查內容                              │發行人│交易所審│
  │目│                                      │填報  │查意見  │
  ├─┼───────────────────┼───┼────┤
  │審│一  申請資格                          │      │        │
  │查│    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      │        │
  │準│    居間等三種業務,或經營銀行事業並取│      │        │
  │則│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者,得申請│      │        │
  │第│    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認可,其│      │        │
  │五│    為外國機構者,應檢具董事會同意函或│      │        │
  │條│    履約保證切結書後,由在中華民國境內│      │        │
  │  │    之分支機構以總公司 (行) 名義提出申│      │        │
  │  │    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所營│      │        │
  │  │    事業並應符合上開規定。            │      │        │
  │  │二  發行人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        │
  │  │    1 依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      │        │
  │  │      告其股東權益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      │        │
  │  │      ;其為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      │        │
  │  │      機構者,除總公司 (總行) 之股東權│      │        │
  │  │      益應符合上開規定外,其分支機構淨│      │        │
  │  │      值至少應達新台幣一億伍仟萬元以上│      │        │
  │  │      。                              │      │        │
  │  │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
  │  │      無累積虧損。                    │      │        │
  │  │    3 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        │
  │  │      一定評級之信用評等。            │      │        │
  │  │    4 預定之風險沖銷計畫。            │      │        │
  │  │三  發行人如不符合前項第一、二款規定標│      │        │
  │  │    準,而其股東權益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    ,應與其他經設立登記國之法律與其章│      │        │
  │  │    程皆明訂其得為保證之金融機構簽訂協│      │        │
  │  │    議書,惟保證人仍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      │        │
  │  │    第三款規定標準。                  │      │        │
  │  │四  發行人如係委託其他機構從事避險操作│      │        │
  │  │    ,該委託機構之股東權益需達新台幣十│      │        │
  │  │    億元以上且需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      │        │
  │  │    用評等機構一定評級之信用評等。    │      │        │
  │  │                                      │      │        │
  └─┴───────────────────┴───┴────┘
  ┌─┬───────────────────┬───┬────┐
  │項│審查內容                              │發行人│交易所審│
  │目│                                      │填報  │查意見  │
  ├─┼───────────────────┼───┼────┤
  │審│發行人申請認購 (售) 權證發行資格之認可│      │        │
  │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予同│      │        │
  │準│意:                                  │      │        │
  │則│一  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公司限期補正,│      │        │
  │第│    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      │        │
  │八│二  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        │
  │條│    。                                │      │        │
  │  │三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      │        │
  │  │    後尚未逾四年者。                  │      │        │
  │  │四  發行人屬經營銀行業,最近二年內曾受│      │        │
  │  │    其國內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證券期貨│      │        │
  │  │    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              │      │        │
  │  │五  發行人是否有不符合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        │
  │  │    三十八條各款情事之規定;發行人屬外│      │        │
  │  │    國機構,其總公司 (行) 有類似情事者│      │        │
  │  │    。                                │      │        │
  │  │六  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證券│      │        │
  │  │    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        │
  │  │    所列各款情事,或相當之外國期貨證券│      │        │
  │  │    相關法令規定所定類似情事之一,或因│      │        │
  │  │    違反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        │
  │  │    或銀行法之規定,或相當之外國法令規│      │        │
  │  │    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      │        │
  │  │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      │        │
  │  │七  發行人屬外國機構者,而其總公司 (行│      │        │
  │  │    ) 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在其本國│      │        │
  │  │    或外國有違反相當第五款、第六款所訂│      │        │
  │  │    情事之一者。                      │      │        │
  │  │八  發行人無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者。    │      │        │
  │  │九  曾發行認購 (售) 權證而有無法履約之│      │        │
  │  │    情事者。                          │      │        │
  │  │一○  發行人於最近一年內未能依本公司認│      │        │
  │  │      購 (售) 權證相關規定辦理,且無法│      │        │
  │  │      於限期內改善者。                │      │        │
  │  │一一  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      │        │
  │  │      或其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者。│      │        │
  │  │一二  違反發行處理準則第六條之規定,或│      │        │
  │  │      其申報之事項經評估對其財務狀況有│      │        │
  │  │      重大影響之虞者。                │      │        │
  │  │一三  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重大權益│      │        │
  │  │      糾紛或違規情事,尚未解決或改善者│      │        │
  │  │      。                              │      │        │
  │  │一四  有事實證明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異常│      │        │
  │  │      情事者。                        │      │        │
  │  │一五  不符合本準則有關發行人財務條件之│      │        │
  │  │      規定者。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附表五
  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承辦人:                                填表日期:
  ┌─┬───────────────────┬───┬────┐
  │項│審查內容                              │律師法│交易所審│
  │目│                                      │律意見│查意見  │
  ├─┼───────────────────┼───┼────┤
  │一│發行人 (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其在中華民│      │        │
  │  │國境內分支機構) 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      │        │
  │  │有效存續之公司                        │      │        │
  ├─┼───────────────────┼───┼────┤
  │二│發行認購權證所簽署或提出之相關文件 (包│      │        │
  │  │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信用評等機構│      │        │
  │  │評等文件、發行人各項聲明書) 皆屬有效。│      │        │
  │  │發行人因該等文件所生之義務皆係合法、有│      │        │
  │  │效。                                  │      │        │
  ├─┼───────────────────┼───┼────┤
  │三│發行人發行認購權證符合中華民國法令之規│      │        │
  │  │定                                    │      │        │
  ├─┼───────────────────┼───┼────┤
  │四│發行人是否符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        │
  │  │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以下簡稱│      │        │
  │  │「審查準則」) 第五條之規定            │      │        │
  │  │1 發行人是否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      │        │
  │  │  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其為外國機構│      │        │
  │  │  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所營事│      │        │
  │  │  業是否亦符合前開規定。              │      │        │
  │  │2 發行人是否經營銀行事業並取得中央目的│      │        │
  │  │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其為外國機構者,│      │        │
  │  │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及分支機構所營事業│      │        │
  │  │  是否亦符合前開規定。                │      │        │
  │  │3 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是否提供其董事會│      │        │
  │  │  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            │      │        │
  │  │4 發行人是否提出經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一│      │        │
  │  │  定評級之信用評等。                  │      │        │
  ├─┼───────────────────┼───┼────┤
  │五│發行人如不符合審查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股東│      │        │
  │  │權益或獲利能力規定標準而其股東權益達新│      │        │
  │  │台幣十億元以上者,是否與其他經設立登記│      │        │
  │  │國之法律與其章程皆明訂其得為保證之金融│      │        │
  │  │機構簽訂協議書。                      │      │        │
  ├─┼───────────────────┼───┼────┤
  │六│前揭之協議書依據該登記國及我國之法律規│      │        │
  │  │定,是否具有效力及約束力。            │      │        │
  ├─┼───────────────────┼───┼────┤
  │七│發行人是否有審查準則第八條下列各款不宜│      │        │
  │  │上市情事:                            │      │        │
  │  │1 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公司限期補正,逾│      │        │
  │  │  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      │        │
  │  │2 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        │
  │  │3 發行人是否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      │        │
  │  │  結或了結後尚未逾四年。              │      │        │
  │  │4 發行人屬經營銀行業務,最近二年內是否│      │        │
  │  │  曾受其本國或外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證│      │        │
  │  │  券期貨主管機關停業處分。            │      │        │
  │  │5 發行人是否有不符合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      │        │
  │  │  十八條各款規定;發行人屬外國機構,其│      │        │
  │  │  外國總公司 (行) 是否有類似情事。    │      │        │
  │  │6 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是否有證│      │        │
  │  │  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        │
  │  │  所列各款情事,或相當之外國期貨證券相│      │        │
  │  │  關法令規定所定類似情事之一,或因違反│      │        │
  │  │  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銀行│      │        │
  │  │  法之規定,或相當之外國法令規定,受罰│      │        │
  │  │  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      │        │
  │  │  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      │        │
  │  │7 發行人是否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重│      │        │
  │  │  大權益糾紛或違規情事,尚未解決或改善│      │        │
  │  │  者。                                │      │        │
  │  │8 發行人屬外國機構者,其總公司 (行) 或│      │        │
  │  │  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在其本國或外國│      │        │
  │  │  是否違反相當前開第五款、第六款所訂情│      │        │
  │  │  事之一者。                          │      │        │
  │  │9 發行人是否曾有發行認購 (售) 權證而無│      │        │
  │  │  法履約之情事。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編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89.11.1
    0  (89) 台證上字第 032665 號函之公文)
6
  六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
      下: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 (附表六)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 認購 (售) 權證
          檢查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 (售) 權證及其標的證券
          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及第七條規
          定,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 。
        2 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發行人所送資料是否涵蓋自取得發行人資格後之
          最近期財務報告,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要點審查之。
        3 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 (附表八) 。
        4 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 (售
          )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 (售) 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九) 。
        5 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 (售) 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九條規定情
          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
          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附
          表十) 。
        6 認購 (售) 權證分散情形
          檢查發行人所提供銷售完畢後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是
          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及第九條相關規
          定標準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表」 (附表
          十一) 。
   (三) 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與其
        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書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附表七
  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發行計畫收文日期:    年    月    日,收文字號:第      號
  承辦人:                              填表日期:
  ┌─────────────────────┬───┬────┐
  │檢查項目                                  │發行人│交易所審│
  │                                          │填報  │查意見  │
  ├─────────────────────┼───┼────┤
  │一  發行人是否取得資格認可                │      │        │
  │ (一) 取得資格認可時間。                  │      │        │
  │ (二) 資格認可之有效期限。                │      │        │
  │二  認購 (售) 權證之規格                  │      │        │
  │ (一) 發行單位二千萬單位以上或發行單位一千│      │        │
  │      萬單位以上且發行價格總值新台幣二億元│      │        │
  │      以上。每一發行單位應代表一股份或其組│      │        │
  │      合。                                │      │        │
  │ (二) 存續期間是否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      │        │
  │ (三) 標的證券是否為本公司最近期公告之證券│      │        │
  │      ,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      │        │
  │      告無虧損。                          │      │        │
  │ (四) 標的證券是否為近三個月本公司監視制度│      │        │
  │      所處置之證券。                      │      │        │
  │ (五) 其他因事業特性或特殊情形,可認對標的│      │        │
  │      證券價格有不利影響者。              │      │        │
  │ (六) 申請前一個月發行人或其聯屬公司是否曾│      │        │
  │      發布有關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標的│      │        │
  │      證券價格之相關預測或消息者。        │      │        │
  │ (七) 其發行單位可認購標的證券股數與現有其│      │        │
  │      他已在本公司上市認購 (售) 權證同一標│      │        │
  │      的證券之合計數,加計發行人或其委外機│      │        │
  │      構在國外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表彰同一│      │        │
  │      標的證券之數量,是否超過該標的證券發│      │        │
  │      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其全體董事、│      │        │
  │      監察人應持有之法定持股成數與已質押股│      │        │
  │      數及新上市公司強制集保之股數後之百分│      │        │
  │      之二十。                            │      │        │
  │ (八) 發行人已發行而尚未到期之現有已上市認│      │        │
  │      購 (售) 權證,加總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        │
  │      ) 權證,是否超過其可發行權證數目限制│      │        │
  │      或下列標準:                        │      │        │
  │      1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        │
  │        級 A  級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        │
  │        評級 A  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      │        │
  │        司 tw A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      │        │
  │        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外國機│      │        │
  │        構為股東權益) 百分之六十者。      │      │        │
  │      2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        │
  │        級 Baa  級或 Standard & Poor's Cor│      │        │
  │        p.  評級 BBB  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      │        │
  │        有限公司 twBBB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      │        │
  │        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        │
  │         (外國機構為股東權益) 百分之五十者│      │        │
  │        。                                │      │        │
  │      3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        │
  │        級 Ba1  級或 Standard & Poor's Cor│      │        │
  │        p.  評級 BB+  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      │        │
  │        有限公司 twBB+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      │        │
  │        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        │
  │         (外國機構為股東權益) 百分之三十者│      │        │
  │        。                                │      │        │
  │      4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        │
  │        級 Ba2  級或 Standard & Poor's Cor│      │        │
  │        p.  評級 BB 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      │        │
  │        限公司 twBB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      │        │
  │        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外│      │        │
  │        國機構為股東權益) 百分之二十者。  │      │        │
  │      5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        │
  │        級 Ba3  級或 Standard & Poor's Cor│      │        │
  │        p.  評級 BB-  級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      │        │
  │        有限公司 twBB-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      │        │
  │        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        │
  │         (外國機構為股東權益) 百分之十者。│      │        │
  │ (九) 發行人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      │        │
  │      認售權證,其設定之上限價位是否達履約│      │        │
  │      價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含) 以上或下限│      │        │
  │      價位是否達履約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含) │      │        │
  │      以下。                              │      │        │
  │ (一○) 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申請發行認購 (│      │        │
  │        售) 權證時,該次其因避險所需匯入國│      │        │
  │        內之淨金額 (即匯入國內之金額扣除非│      │        │
  │        因本次避險所需之金額) ,是否大於所│      │        │
  │        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表彰標的證券市│      │        │
  │        值,另是否出具該次發行權證收取之權│      │        │
  │        利金俟權證到期後始匯出國內之承諾書│      │        │
  │        或出具相當於該次發行權證收取權利金│      │        │
  │        金額之本國銀行信用額度之證明。    │      │        │
  │三  認購 (售) 權證契約條款                │      │        │
  │ (一) 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      │        │
  │      期間等) ,前揭履約價格若為認購權證是│      │        │
  │      否高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      │        │
  │      一五○或若為認售權證是否低於申請當日│      │        │
  │      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五十,惟履約價│      │        │
  │      格與標的證券收盤價之差距不足新台幣三│      │        │
  │      十元者,得超過上述比例。若有超過者,│      │        │
  │      應有合理依據及說明,並充分揭露予投資│      │        │
  │      人。                                │      │        │
  │ (二)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      │        │
  │      料。                                │      │        │
  │ (三) 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 (│      │        │
  │      售) 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      │        │
  │     (是否符合營業細則第五十七條之一、五│      │        │
  │      十八條之四及認購 (售) 權證買賣辦法、│      │        │
  │      履約應辦事項有關之規定)             │      │        │
  │ (四) 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      │        │
  │ (五) 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      │        │
  │      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利率│      │        │
  │      、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以│      │        │
  │      同一上市證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      │        │
  │ (六)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      │        │
  │      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      │        │
  │      事項時,調整其認購 (售) 權證履約價格│      │        │
  │      或相關事項之約定,若未依本公司參考調│      │        │
  │      整公式訂定,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      │        │
  │ (七)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停止買賣│      │        │
  │      或股票終止上市情事時之處理方式。    │      │        │
  │      (是否符合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四有關規│      │        │
  │      定)                                 │      │        │
  │ (八) 認購 (售) 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      │        │
  │      市或停止買賣時之處理方式。          │      │        │
  │ (九) 存續期間屆滿時,處於價內狀態有行使價│      │        │
  │      值者,如其履約條款訂為現金結算者,視│      │        │
  │      為持有人已有行使認購 (售) 權證並得請│      │        │
  │      求履約之意思表示。                  │      │        │
  │ (一○) 發行人不得主動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該│      │        │
  │        認購 (售) 權證之另一認購 (售) 權證│      │        │
  │        或其他證券之條款。                │      │        │
  │ (一一) 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      │        │
  │        付方式。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      │        │
  │        限型認售權證,是否說明標的證券收盤│      │        │
  │        價格達到設定之上 (下) 限價格時一律│      │        │
  │        自動以現金結算方式履約。          │      │        │
  │       (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權證發行人得選│      │        │
  │        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售權│      │        │
  │        證持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時,應於公│      │        │
  │        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 。    │      │        │
  │ (一二) 前款之履約方式如係以現金結算,其現│      │        │
  │        金結算額應以標的證券之行使日當日收│      │        │
  │        盤價計算。                        │      │        │
  │ (一三) 發行人未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標的證│      │        │
  │        券或現金差價之義務時,對其集保履約│      │        │
  │        專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方式。        │      │        │
  │ (一四) 其他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        │
  │        。                                │      │        │
  │ (一五) 其他記載條款是否有不合理或不符規定│      │        │
  │        情事。                            │      │        │
  │四  其他因事業特性或特殊情形,是否可認對申│      │        │
  │    請人之履約能力或標的證券價格有不利影響│      │        │
  │    者。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附表八: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交易所承辦人員:                              填表日期:
  ┌─┬───────────────────┬──┬─────┐
  │項│                                      │發行│交易所審查│
  │  │   檢        查        內        容   │人填│          │
  │目│                                      │報  │意      見│
  ├─┼───────────────────┼──┼─────┤
  │一│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    │ˇ已  ˇ未│
  │  │項:                                  │    │記載  記載│
  │  │1 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    │□    □  │
  │  │2 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    │□    □  │
  │  │   (售) 權證。                        │    │          │
  │  │3 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    │          │
  │  │  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    │□    □  │
  │  │  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    │□    □  │
  │  │  認購 (售) 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    │□    □  │
  │  │  行金額。                            │    │          │
  │  │  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    │□    □  │
  │  │  期間等,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    │          │
  │  │  型認售權證,則上 (下) 限之價格、標的│    │          │
  │  │  證券收盤價格達到上 (下) 限價格時視同│    │          │
  │  │  權證到期一律採現金結算等條件,應以顯│    │          │
  │  │  著方式刊印) 。                      │    │          │
  │  │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    │□    □  │
  │  │  料。                                │    │          │
  │  │  槓桿效果及溢價。                    │    │□    □  │
  │  │  每單位代表股份。                    │    │□    □  │
  │  │4 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    │          │
  │  │  認購 (售) 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    │□    □  │
  │  │  了解認購 (售) 權證可能在到期時不具任│    │          │
  │  │  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    │          │
  │  │  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    │□    □  │
  │  │  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意其擬發行之認│    │          │
  │  │  購 (售) 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    │          │
  │  │  或保證認購 (售) 權證價值之宣傳。    │    │          │
  │  │  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    │□    □  │
  │  │  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    │          │
  │  │  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
  │  │5 刊印日期。                          │    │□    □  │
  ├─┼───────────────────┼──┼─────┤
  │二│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裡,應依序刊印下列與│    │          │
  │  │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    │          │
  │  │1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銷│    │□    □  │
  │  │  售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    │          │
  │  │  開銷售說明書之方法。                │    │          │
  │  │2 認購 (售) 權證承銷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無則免列) 。                      │    │          │
  │  │3 發行人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4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5 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  │6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    │□    □  │
  │  │  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  │7 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無則免列│    │□    □  │
  │  │  ) 。                                │    │          │
  ├─┼───────────────────┼──┼─────┤
  │三│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章│    │□    □  │
  │  │,認購 (售) 權證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於依規│    │          │
  │  │定辦理認購 (售) 權證承銷時,應於公開銷│    │          │
  │  │售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    │          │
  ├─┼───────────────────┼──┼─────┤
  │四│發行計畫應記載事項 (已審閱並報會備查) │    │□    □  │
  ├─┼───────────────────┼──┼─────┤
  │五│會計師查核意見。                      │    │□    □  │
  ├─┼───────────────────┼──┼─────┤
  │六│律師適法性意見。                      │    │□    □  │
  ├─┼───────────────────┼──┼─────┤
  │七│發行人應記載下列有關事項:            │    │          │
  │  │1 設立日期。                          │    │□    □  │
  │  │2 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    │□    □  │
  │  │3 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各單│    │□    □  │
  │  │  位主管:列明姓名、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    │          │
  │  │  職務及就任日期。                    │    │          │
  │  │4 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  │    │□    □  │
  │  │5 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訴訟│    │□    □  │
  │  │  或行政爭訟事件,應揭露其係爭事實、訴│    │          │
  │  │  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    │          │
  │  │  情形。                              │    │          │
  │  │6 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    │□    □  │
  │  │7 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    │    │          │
  │  │  財務結構                            │    │□    □  │
  │  │  負債資產比率。                      │    │□    □  │
  │  │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    │□    □  │
  │  │  償債能力                            │    │□    □  │
  │  │  流動比率。                          │    │□    □  │
  │  │  速動比率。                          │    │□    □  │
  │  │  利息保障倍數。                      │    │□    □  │
  │  │  現金流量                            │    │□    □  │
  │  │  現金流量比率。                      │    │□    □  │
  │  │  現金流動允當比率。                  │    │□    □  │
  │  │  現金再投資比率。                    │    │□    □  │
  │  │8 資產負債表外之金融工具操作資料及其他│    │□    □  │
  │  │  必要說明事項。                      │    │          │
  │  │9 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資料。      │    │□    □  │
  ├─┼───────────────────┼──┼─────┤
  │八│標的證券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    │          │
  │  │1 公司簡介。                          │    │□    □  │
  │  │2 標的證券價格資料 (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    │□    □  │
  │  │  量,最高、最低價及各月份收盤價) 。  │    │          │
  │  │3 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    □  │
  ├─┼───────────────────┼──┼─────┤
  │九│因認購 (售) 權證所生一切爭議應適用之準│    │□    □  │
  │  │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    │          │
  ├─┼───────────────────┼──┼─────┤
  │一│訴訟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如有仲│    │□    □  │
  │○│裁約定,其約定內容。                  │    │          │
  ├─┼───────────────────┼──┼─────┤
  │一│其他重要約定。                        │    │□    □  │
  │一│                                      │    │          │
  ├─┼───────────────────┼──┼─────┤
  │一│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    │□    □  │
  │二│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附表九
  認購 (售) 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承辦人:                                填表日期:
  ┌─────────────────────┬───┬────┐
  │檢查項目                                  │發行人│交易所審│
  │                                          │填報  │查意見  │
  ├─────────────────────┼───┼────┤
  │1 本次發行所表彰之標的證券數量            │      │        │
  ├─────────────────────┼───┼────┤
  │2 發行人持有標的證券數額                  │      │        │
  ├─────────────────────┼───┼────┤
  │3 發行人是否評估標的證券價格漲 (跌) 10%、│      │        │
  │  20%‧‧之風險及涉險金額                │      │        │
  ├─────────────────────┼───┼────┤
  │4 標的證券價格漲跌變動達 10 %、20%‧‧時│      │        │
  │  ,其預計持有之部位 (含標的證券、同一標的│      │        │
  │  證券之可轉換公司債及換股權利證書)       │      │        │
  ├─────────────────────┼───┼────┤
  │5 發行人是否說明擬採避險之金融工具及參與之│      │        │
  │  市場 (除標的證券外,若其擬採標的證券之可│      │        │
  │  轉換公司債及換股權利證書為避險工具者,比│      │        │
  │  例是否超過原發行權證所表彰標的證券之三十│      │        │
  │  %) 。                                  │      │        │
  ├─────────────────────┼───┼────┤
  │6 發行人如係委由其他機構從事風險管理,或轉│      │        │
  │  嫁風險予其他機構者:                    │      │        │
  │☆其約定或交易契約內容                    │      │        │
  │☆如係委由其他機構從事風險管理,或轉嫁風險│      │        │
  │  與其他機構,該機構有關上開檢查項目2 至 6│      │        │
  │  之說明                                  │      │        │
  ├─────────────────────┼───┼────┤
  │7 發行人如係部分委由其他機構從事風險管理,│      │        │
  │  或轉嫁風險予其他機構者:                │      │        │
  │☆其預計之風險沖銷方式或策略說明          │      │        │
  │☆其約定或交易契約內容                    │      │        │
  │☆如係委由其他機構從事風險管理,或轉嫁風險│      │        │
  │  與其他機構,該機構有關上開檢查項目2 至 6│      │        │
  │  之說明                                  │      │        │
  ├─────────────────────┼───┼────┤
  │8 如其委任之其他機構與申請資格認可時所提出│      │        │
  │  之機構不同時,應重新提出評估說明        │      │        │
  ├─────────────────────┼───┼────┤
  │9 發行人如係證券商,其從事沖銷策略所須購買│      │        │
  │  之標的證券,加計其現有標的證券,是否超過│      │        │
  │  標的證券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附表十
  認購 (售) 權證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承辦人:                                填表日期:
  ┌─┬────────────────┬──────┬────┐
  │項│審                            查│律師法律意見│交易所審│
  │  │                                ├─┬─┬──┤        │
  │目│內                            容│是│否│備註│查意見  │
  ├─┼────────────────┼─┴─┴──┼────┤
  │一│發行人 (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其在│            │        │
  │  │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係依中華│            │        │
  │  │民國法律設立且存續之公司        │            │        │
  ├─┼────────────────┼──────┼────┤
  │二│發行人就發行認購 (售) 權證所簽署│            │        │
  │  │或提出之相關契約及文件 (包括公開│            │        │
  │  │銷售說明書、受託契約、承銷契約、│            │        │
  │  │保證契約、發行人各項聲明書) 皆屬│            │        │
  │  │有效。發行人因該等文件所生之義務│            │        │
  │  │皆係合法、有效。                │            │        │
  ├─┼────────────────┼──────┼────┤
  │三│發行人是否符合下列台灣證券交易所│            │        │
  │  │股份有限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            │        │
  │  │查準則 (以下簡稱「審查準則」) 第│            │        │
  │  │五條之規定:                    │            │        │
  │  │1 發行人是否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            │        │
  │  │  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            │        │
  │  │  其為外國機構者,在中華民國境內│            │        │
  │  │  之分支機構所營事業是否亦符合前│            │        │
  │  │  開規定。                      │            │        │
  │  │2 發行人是否經營銀行事業並取得中│            │        │
  │  │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其為│            │        │
  │  │  外國機構者,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            │        │
  │  │  支機構所營事業是否亦符合前開規│            │        │
  │  │  定。                          │            │        │
  │  │3 發行人是否提出經認可之信用評等│            │        │
  │  │  機構一定評級之信用評等。      │            │        │
  │  │4 發行人是否與其他經設立登記國之│            │        │
  │  │  法律與其章程皆明訂其得為保證之│            │        │
  │  │  金融機構簽訂無條件且不可撤銷之│            │        │
  │  │  保證契約,連帶保證其履行發行人│            │        │
  │  │  於本次發行認購 (售) 權證之契約│            │        │
  │  │  責任。                        │            │        │
  ├─┼────────────────┼──────┼────┤
  │四│發行人是否有審查準則第九條下列各│            │        │
  │  │款不宜上市情事:                │            │        │
  │  │1 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公司限期補│            │        │
  │  │  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            │        │
  │  │2 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            │        │
  │  │  事者。                        │            │        │
  │  │3 申請前一個月發行人或其聯屬公司│            │        │
  │  │  是否曾發布有關擬發行之認購 (售│            │        │
  │  │  ) 權證標的證券價格之相關預測或│            │        │
  │  │  消息者。                      │            │        │
  │  │4 發行人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        │
  │  │  、受僱人或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            │        │
  │  │  東,或有上列身份者持股百分之十│            │        │
  │  │  以上之他公司,是否為標的證券發│            │        │
  │  │  行公司或上市證券組合之各發行公│            │        │
  │  │  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            │        │
  │  │  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            │        │
  │  │5 發行人已發行而尚未到期之現有已│            │        │
  │  │  上市認購 (售) 權證,加上其擬發│            │        │
  │  │  行之認購 (售) 權證,是否超過其│            │        │
  │  │  可發行權證數目限制或下列標準:│            │        │
  │  │(1)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            │        │
  │  │    ice 評級 A  級或 Standard & │            │        │
  │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或中│            │        │
  │  │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A  │            │        │
  │  │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額│            │        │
  │  │    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外│            │        │
  │  │    國機構為股東權益) 百分之六十│            │        │
  │  │    者。                        │            │        │
  │  │(2)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            │        │
  │  │    ice 評級 Baa  級或 Standard │            │        │
  │  │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            │        │
  │  │    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            │        │
  │  │    wBBB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            │        │
  │  │    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            │        │
  │  │    額 (外國機構為股東權益) 百分│            │        │
  │  │    之五十者。                  │            │        │
  │  │(3)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            │        │
  │  │    ice 評級 Ba1  級或 Standard │            │        │
  │  │    & Poor's Corp.  評級 BB+  級│            │        │
  │  │    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            │        │
  │  │    wBB+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            │        │
  │  │    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            │        │
  │  │    額 (外國機構為股東權益) 百分│            │        │
  │  │    之三十者。                  │            │        │
  │  │(4)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            │        │
  │  │    ice  評級 Ba2 級或 Standard │            │        │
  │  │    & Poor's Corp.  評級 BB 級或│            │        │
  │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            │        │
  │  │    B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            │        │
  │  │    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            │        │
  │  │    外國機構為股東權益) 百分之二│            │        │
  │  │    十者。                      │            │        │
  │  │(5) 取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            │        │
  │  │    ice 評級 Ba3  級或 Standard │            │        │
  │  │    & Poor's Corp.  評級 BB-  級│            │        │
  │  │    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            │        │
  │  │    wBB-  級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            │        │
  │  │    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            │        │
  │  │    額 (外國機構為股東權益) 百分│            │        │
  │  │    之十者。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附表十一
  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權證分散情形檢查表
  申請機構名稱:
  承辦人:                                填表日期:
  ┌─┬───────────────────┬───┬────┐
  │項│審                                  查│發行人│交易所審│
  │目│內                                  容│填報  │查意見  │
  ├─┼───────────────────┼───┼────┤
  │審│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 (售) 權證,應│      │        │
  │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        │
  │準│一  權證持有人分散:                  │      │        │
  │則│    1 須持有人數逾一百人以上;持有一千│      │        │
  │第│      至五萬單位之持有人,不少於八十人│      │        │
  │六│      ,且其所持有單位合計逾上市單位百│      │        │
  │條│      分之二十。                      │      │        │
  │、│    2 須單一持有人所持有單位,不超過上│      │        │
  │第│      市單位百分之十,若其為發行人則不│      │        │
  │七│      得超過上市單位百分之十五。      │      │        │
  │條│    3 須發行人及其關係人,受僱人持有單│      │        │
  │  │      位數,不得逾上市單位百分之二十。│      │        │
  │  │    4 發行人於認購 (售) 權證銷售時,應│      │        │
  │  │      限制標的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        │
  │  │      經理人及百分之十大股東持有之認購│      │        │
  │  │       (售) 權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該等│      │        │
  │  │      人員本身之持有該標的證券數量。  │      │        │
  │  │二  發行人申請本公司同意其擬發行之認購│      │        │
  │  │     (售) 權證上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        │
  │  │    者,本公司得不予同意:            │      │        │
  │  │    1 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公司限期補正│      │        │
  │  │      ,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      │        │
  │  │    2 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      │        │
  │  │      者。                            │      │        │
  │  │    3 發行人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        │
  │  │      受僱人或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        │
  │  │      或有上列身份者百分之十以上之他公│      │        │
  │  │      司,為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或上市證券│      │        │
  │  │      組合之各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        │
  │  │      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        │
  │  │      。                              │      │        │
  └─┴───────────────────┴───┴────┘
  備註:發行人填報之欄位應由發行人註明所附文件之索引及說明
   (編      註:附表六請參閱證交所公文副本 第 43~53 頁)
7
  七  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 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將
        認購 (售) 權證銷售之公告報紙三份於公告後二日內檢送本公司,
        並於銷售完成且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賣
        日至少三個營業日以前,檢送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
        表 (附表十一) 及持有人名冊,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
        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二) 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
        ,並檢具該公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
        管機關處理。
   (編      註:附表十一請參閱證交所公文副本 第 51~53 頁)
8
  八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認購 (售) 權證上市買賣案件,彙總報告於
      董事會,並於董事會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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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