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85 年 01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壹、總則
1
一、為實施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之審查作業,促進上市審查效能
    ,畫一處理步驟,提升作業品質,確定責任範圍,依據本公司有價證
    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規定,特制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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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案件,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
    作業程序辦理,審查作業各有關規定依據之條文如有變更,依新規定
    辦理。
   貳、收文及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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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已發行有價證券上市,應由該公司及其主辦證券承
    銷商自主管機構核准其公開發行後,申請日前二十四個月向本公司提
    出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上市計畫,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並
    於申請日前二個月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嗣後按月更新資料至申
    請日止 (公營事業除外) ,並填具由本公司印製之上市申請書,備齊
    所載明之附件全套,經上市部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公司總收
    發簽收,經登記、編號期貨分發承辦單位分案承辦依序審查,有關主
    辦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之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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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單位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應就公司人力整體調
    配,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於簽請上市部經理核准後負責
    辦理;對於已上市公司增資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市後,應
    指派專人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上市案件後,應即於承辦單位收
    文登記簿內簽收;除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外,對於初次申請股
    票上市案並應檢具上市申請書等書件一份,送本公司公共關係室公開
    陳列,並另備一份陳送主管機關存參。
   參、股票初次上市之審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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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 (公營事業除外) ,應審查最近二年度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
    常變動者,並應就該科目審查前一年之財務報告,股東常會承認之財
    務報告;審查期間跨越四、七及十月以後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當
    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
    之參考。審查期間跨越九月份後者,應洽申請請公司加送次一年度經
    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審查期間跨越年度
    者,申請公司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加送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告、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承銷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
    以作為審查之依據,如未能於前揭期限內檢送者,應退還其申請書件
    。
6
六、審查要點:
 (一) 書面審查:初次申請上市案件之書面審查,除公營事業外,一律適
      用本項規定,承辦人員於受理申請上市案件後,應就申請文件及其
      附件,暨申請公司或會計師提供之其他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注意
      下列事項:
      1.會計師查核報告:
      (1) 最近三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公司、原簽證及繼
          任會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說明,承辦人員應了解
          其事實、理由。
      (2) 會計師若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
          由,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程度。
      (3) 最近三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
      (4) 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
          製。
      2.財務報告內容:
      (1) 財務報告之編製種類、格式、內容 (含附註及科目明細表) 是
          否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2) 就財務報告作個別及與同業間的綜合分析,以瞭解其財務狀況
          及獲利能力等之變化趨劫及有無異常情事。
      (3) 財務報表所列之會計科目屬性質特殊 (如同樣往來、股東往來
          、暫付款、開辦費、未攤銷費用等) ,且金額鉅大者,應查核
          該科目,以瞭解其構成內容及分類情形。
      (4) 主管機關函示財務報表應行調整或改進事項之改正情形。
      (5) 下列特殊或異常情形,承辦人員應就會計師工作底稿內容,予
          以深入瞭解:
          重大關係人之交易:關係人間之鉅額交易有無非營業常規之
            安排或利益輸送情事者
          長短期投資的分類、互轉及會計處理有無不當及非常規交易
            之情事
          備低壞帳之提列情形及其簽證會計師之評估內容
          存貨之入帳基礎與評價方式:若有鉅額盤盈或盤損,並應追
            查原因
          固定資產之重大異常變動有無關係人交易之情事
          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情形
          租賃交易:對營業租賃或資本租賃的分類及會計處理情形
          遞延資產:應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者,如停工損失、非常損
            失、開業期間之虧損、職工福利金等,不得作為遞延資產分
            期攤銷
          資金往來:無息或低利自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取得鉅額
            資金者,及高利貨予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鉅額資金者,
            其利率及收付息情形
          退休辦法及退休金費用之提列情形
          或有負債之揭露情形及與其關係企業向銀行訂定申貨共同額
            度之情形
          分期付款取得資產及銷貨之會計處理情形
          最近二年度銷貨毛利率、存貨週轉率及應收帳款週轉率之變
            化情形
          非常損益及鉅額營業外收支之原因,及非常損益之處理及表
            達方式
          最近年度以現金認繳之資本形成經過、資本來源及用途有無
            異常情形 3. 內部控制制度:
      (1) 檢視申請公司之書面會計制度及實施情形。
      (2) 了解內部管理及內部稽核事務處理程序之訂定及實施情形。
      (3) 了解會計師及承銷商在重要查核說明、工作底稿及評估報告中
          對於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之記載情形,如載有重大缺失
          應查明其改善情形。
      4.承辦人員在審查過程中,應注意會計師是否依「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從會計師製作之有年度工作底稿中瞭解其查帳時所實施之各種
        測試,其範圍、時間、性質及其揭露之事實是否充份,是否遺漏
        某些必要之查核程序 (如存貨之監盤、銀行存款之函證及調節等
        ) 且未採取其他替代程序,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時,如發現會計
        師所執行之查核程序不足以達成應有之結論,承辦人員應請會計
        師補充說明。
      5.承銷商評估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其格式及內容:
      (1) 有無依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
          事項要點」之規定編製,且經主辦證券承銷商及協辦證券承銷
          商共同具名簽章。
      (2) 是否已自核准公開發行後申請日前二十四個月,向本公司提出
          輔導股票上市計畫。
      (3) 是否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並依本公司相關規定編製
          工作底稿。
      (4) 是否出具所載事項絕無虛偽、隱匿情事之聲明書。
      6.公開說明書:
        承辦人員檢視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
        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編製。
      7.承辦人員應瞭解申請公司有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宜上市與主管機關函示之各項應行注意情事,
        暨其最近一次增資計畫有無重大變更及未依計畫執行情形,於審
        查報告與審查工作底稿內詳加敘明,如不符規定情事並應加具處
        理意見,逐級覆核。
 (二) 實地查核:
      1.申請公司,其股票已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屆滿一年,且其年成
        交總股數達其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常有交易紀錄
        且未發現有重大異常現象者,得免予實地查核。
      2.承辦人員進行書面審查時,如發現有異常情事,經檢視會計師之
        查核工作底稿或申請公司、簽證會計師及證券承銷商檢送之其他
        書面資料,仍無法了解其全貌者,應將該事項列入實地查核之要
        點中。
      3.承辦人員除依個案需要,參照書面審查結果,進行實地查核外,
        下列項目均應進行抽核:
      (1) 會計制度 (含成本會計制度) 及執行情形。
      (2) 資金管理情形。
      (3) 存貨管理情形。
          產銷配合情形
          存貨倉儲管理、材料存量管理情形
          存貨保險、保全情形
          最近二年度盤盈、盤虧情形
          銷貨退回、折讓之情形及原因
      (4) 暫付款、關係企業往來、股東往來及其他墊付款:
          關係人間之鉅額交易有無非營業常規安排或利益輸送情形
          無息或低利自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取得鉅額資金者,其
            利率及收付息情形
          高利代予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鉅額資金者,其利率及收
            付息情形
      (5) 最近三年度固定資產鉅額增加情形及其管理狀況 (含期後事項
          ) 。
      (6) 最近三年度與主要進、銷貨對象交易情形 (含期後事項) 。
          進銷貨交易之目的、價格及條件
          交易之發生或交易之實質與形式或交易之處理程序與一般正
            常交易顯不相當或顯欠合理之情事
      (7) 污染防治之情形。
      (8) 有無重大勞資糾紛及其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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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程序:
 (一) 書面審查: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之股票上市案後,依下列程序查核
      1.申請書件:
        檢查所送申請書件,並填製「股票上市申請書件收文紀錄表」 (
        附件一) 。
      2.公開說明書稿本:
        依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
        相關法令之規定,逐項檢查所送公開說明書稿本之刊載內容,並
        覆核證券承銷商填製之「股票初次上市公開說明書稿本審查表」
         (附件二) 。
      3.承銷商評估報告:
        審查承銷商評估報告及其摘要,視其是否依照主管機關及本公司
        規定事項逐項評估及其報告內容是否有具體明確之結論,並於「
        承銷商評估報告摘要」 (附件三) 之本公司意見欄內加註意見。
      4.內部控制制度:
      (1) 了解並彙總承銷商評估意見,會計師內部會計控制調查與評估
          意見及其建議書之建議意見、股票上市調查表 (附件四) 第二
          項會計制度 (內部控制) 所填具資料等綜合意見,填製「會計
          制度內部控制之書面審查紀錄」 (附件五) 。
      (2) 了解並評估申請公司之內部管理及內部稽核事務處理程序之制
          度及實施情形,如發現缺失,應洽請會計師及公司予以說明。
      5.財務資料綜合分析:
        檢視股票上市調查表填具之內容及檢附之相關產業調查報告、公
        開說明書刊載之會計科目重大變動說明、會計師永久檔案之分析
        用資料及承銷商之評估意見等書件,以了解評估其財務狀況與變
        化趨勢
        ,並摘錄重要或異常情事,填製「財務資料綜合分析表」 (附件
        六) 。
      6.會計師簽證作業及財務報告:
        調閱會計師永久性檔案,最近年度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工作底稿
        及最近三年度查核工作底稿,覆核會計師填製之「會計師簽證作
        業覆核表」 (附件七) 視其是否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查核
        工作底稿準則」、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內部會計控制之調查與評
        估」、「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等辦理
        ,摘錄或影印其重要記述或不尋常事項,檢視股票上市調查之填
        具內容及其附件,最近三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附註及各科目
        明細表,並確定申請公司財務報表之內容均等合「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後,於「會計師簽證作業覆核表」
        本公司意見欄內加註意見。
      7.股權分散及保管之承諾:
        查核下列事項並填製「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 (附件八) 
        :
      (1) 公開銷售股份之比率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2) 公開銷售後之股權分散是否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所訂標準?
      (3) 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4) 如屬申請第三類股票上市者,其股份集中保管分批領回之數額
          ,佔已發行總股份之比率、時間等事項之承諾及所訂立委託保
          管契約是否符合規定?
      8.審查申請公司是否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
        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並填具「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
        事審查表」 (附件九) 。
      9.承辦人員審查時,應將上開審查資料及有關調查書件 (附件一至
        九) 彙集成冊,俾供實地查核之參考。
 (二) 實地查核:實地查核之查核程序如下:
      1.準備工作:
      (1) 根據書面審查及前揭所列應行抽核之項目,擬訂實地查核計畫
          。
      (2) 估計實地審查所需時日,並與申請公司洽定實施查核日期。
      2.查核程序:下列程序執行後,承辦人員應將發現之特殊或異常情
        形作成紀錄。
      (1) 聽取簡報了解下列事項:
          公司負責人歷年經營之實績及理念
          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一○%之股東,最
            近三年度持股變動情形,必要時並得抽點其實際持股
          公司管理與營運方針
          財務結構與管理政策
          生產流程
          生產狀況
          銷貨收入與成本分析,同業競爭情事
          存貨盤存制度及計價方式,存貨倉儲之管理
          關係企業往來情形
          薪給及福利制度
      (2) 參觀廠房,注意機器設備運轉情形,並觀察存貨。
      (3) 就前揭第六項審查要點 (二) 實施查核應行抽核項目,依實地
          查核計畫所定程序逐項查核。
      (4) 其他經由書面審查發現之異常情事有實地瞭解之必要者。
      (5) 實地查核之結果應詳載於「實地查核調查表」 (附件十) 。
 (三) 編製工作底稿:承辦人員應於實地查核期間,將所查項及查核情形
      ,附同所蒐集之有關資料詳細記載,並依序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
      考,查核完畢後應將所有審查資料 (附件一至十) ,及有關附件彙
      總成冊作為工作底稿,併同其他奉准公開發行資料,編立檔案,妥
      存於上市部 (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備供辦案及日後之參考。
 (四) 工作底稿完成後,承辦人員應將查核情形之重點撰成「審查報告」
       (附件十一) 附具工作底稿,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五) 上市案件審查之效果:上市案件之查核結果,僅在顯示申請公司某
      一時段之財務、業務狀況,並未能反映申請公司全盤或日後之現象
      ,而重在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訊息是否充分公開,亦不作保證其
      品質或取代證券承銷商、會計師之功能及地位,因此對於初次申請
      股票上市案之辦理:
      1.承辦人員應以服務態度執行審查工作,對於申請公司、證券承銷
        商及簽證會計師所提供之資料及表示之意見,除發現有隱瞞、欺
        騙、虛偽或錯誤等情事者外,應予充分信賴。
      2.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其所提供之資料及表示及意
        見,如有隱瞞、欺騙、錯誤、虛偽不實或重大未依法令及本公司
        相關章則規定記載等情事者,除應依法各自負全責外,並依本公
        司有關規定處理後轉報主管機關,本公司承辦審查及相關督導、
        審議人員於審查審議其案件時,應遵照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
        查人員紀律規範」或「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規
        定,秉持超然、公正、客觀之立場,確依本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執行必要之程序,如有違失,經查證屬實言,應依職權歸屬,各
        負其責任。
      3.實地查核後所生之變化,當賴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適時主動提
        供說明暨資料之蒐集,方足以瞭解。
 (六) 審查期限: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件,若於當月一日以前提出者,提
      報次二月份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審議
      之,但遇有特殊情形者,上市部得基於審查之需要或申請公司之請
      求,於總經理召集本公司相關人員所召開之經理部門審查會議 (以
      下簡稱經理部門審查會議) 有所結論之日以前,簽報本公司總經理
      核准後,得延長提報時間,因申請公司之請求而延長提報之時間以
      一個月為限,並不得跨越次一年度。
   肆、公營事業股票初次上市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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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營事業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應檢送經審計機關審定之財務表冊,
    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審查期間本公司得視情況
    隨時要求其檢送最近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參考,審查期間跨越年度者
    ,申請公司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加送當年度經審計機關審定之
    財務表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與會計師工作底稿,暨證券
    承銷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以作為審查之依據,如未能於前揭
    期限內檢送者,應退還具申請書件。
9
九、公營事業股票上市之申請案件,其財務資料如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承辦人應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函內加註「該公司申請上市案之審查
    ,係依據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公營事業股票初次上市
    之審查方式辦理,其財務報告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俟奉准後並
    請該公司將上述字句刊載於公開說明書及公告報紙之顯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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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之作業程序
    依據參攷七之 (一) 所訂書面審查作業程序 (財務資料如以審計機關
    審定數為準者,則不含會計師部分) 進行審查,如有環境污染情形者
    ,應實地予以了解。
   伍、上市公司所發行之同種類增資新股、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價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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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與原上市股票同種類新股申報上市,如無與其他
      公司合併之情形者,承辦人員應檢查其所送之變更後公司執照影本
      及股票樣張等書件齊全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三九條規定公告其上
      市;如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所規定與其他公司合併之情形
      者,承辦人員應審查其是否合於所規定之條件,並應就其合併案進
      行實地查核,於撰擬審查意見,提經經理部門審查會議決議通過,
      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上市,並報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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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市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新股權利證書申請上市者,應於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請生效後十五日內,以股款繳納憑證申
      請上市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向
      本公司辦理之,承辦單位於檢查其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
      市,並提報董事會暨函報主管機關,對於轉換公司債所轉換之債券
      換股權利證書之上市,承辦單位應依上市公司首次所檢送之「海外
      存託憑證表彰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申請書」或「國內 (海外) 有
      價證券轉換申報書」內所載上市日期,公告其上市,並應按月公告
      其轉換情。
   陸、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與原上市股票不同種類股票 (含權利義務不同之各種特別股) 上市之審查
13
十三、承辦單位應檢查申請公司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上市初
      審表,查核申請公司有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法則第十五條第
      二項與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適用,及其承諾提出承銷股數 (
      發行時已依有關法令提出承銷股數符合規定得免予再辦承銷) 是否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成數後,於提報經理部門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上市,並報告董事會。
   柒、上市公司以其未上市股票轉換為與已上市同種類之股票申請上市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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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辦人員於審查申請公司合於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之上市條件,並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及其承諾提出承
      銷股數或已承銷股數符合規定成數後,即檢具該公司申請書暨相關
      書件,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上市事宜,並報告董事會
      。
   捌、政府發行倩券上市之辦理,由主管機關函知後公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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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市公司申請其所發行公司債上市,承辦人員經檢查申請公司所送
      各項書件齊全後,即檢具與該公司訂定之上市契約等書件,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上市,並報告董事會。
   玖、公司債上市之審查
      拾、受益憑證上市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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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已奉准發行受益憑證申請上市時,承辦人員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規定,經檢查其所送申請文件齊全暨審查其已符合規
      定上市條件,並已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就受益憑證簽證發放後,即
      檢具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上市,並
      報告董事會。
   拾壹、其他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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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已奉准發行之其他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視各該有價證券之性質,
      准用前開各項有價證券之審查程序辦理。
   拾貳、意見之徵詢與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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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書面審議與意見徵詢
   (一) 本公司應就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年於提請經理部門審查會議審查
        前,辦理上市審查意見之徵詢,其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
   (二) 承辦人員應於意見徵詢完竣後,就徵詢單位與社會大眾所提重大
        問題暨申請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等之說明評估資料,併同全案
        審查情形,撰擬正式審查報告 (附件十一) 及提案資料,提由經
        理部門審查會議審查,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作成同意上市之
        結論者,應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經作成不同意上市之結論者,
        應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三) 依 (二) 規定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申請
        上市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含財務報告) 併同初次申請股票
        上市案件審議意見及詢問表,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十日前,以彌
        封密件送請當審之各審議委員閱覽,各當審委員應就審查意見表
        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二
        日前送交上市部,由上市部指定專人負責彙總及妥為保密,且於
        開會時審議;當月提請審議之案件,其會次、順序,悉以其申請
        上市之收文序號,依次排定為原則,參加審議之當審委員,本公
        司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四) 本公司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申請上市相關
        資料、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承銷商評
        估項目工作底稿暨其輔導計劃、輔導期間按月檢送之輔導股票上
        市進度及成效資料暨上市部抽查承銷商輔導該公司情形資料,放
        置於特定之處所,供當審委員查閱,當審委員若有需要,應本人
        親自前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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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審議委員會議之舉行
   (一) 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各審議委員出席暨邀請主管機關代表
        列席指導外,並由本公司經理部門業務相關主管、副主管及審議
        人員列席。
   (二) 審議委員開會時,應先以書面記名彌封方式,徵詢參加審議之委
        員,是否有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或其他人士於本
        項第三款所述以外之場合,直接或間接對其說明案情或其他請託
        行為,遇有委員三人以上表示有上開情事者,應即予退件。
   (三) 審議委員會開會前,本公司得邀請當審委員與申請公司、主辦證
        券承銷商代表及簽證會計師等舉行座談或交換意見;審議委員會
        開會時,並得邀請申請公司、主辦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等列席解
        答問題及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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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
      資料等予以審議:
   (一) 經決議同意上市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
   (二) 經決議補充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
        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
   (三) 經決議不同意上市者,應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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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公司對於前條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經洽催仍未辦理者,
        承辦人員即簽報處理。
   拾參、董事會之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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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會作成同意上市之決議,經提報董事會
        認有不同之意見者,應自審議委員中重新抽籤決定十五人,組成
        會議審議,審議後經仍作成同意上市之決議者,再提報董事會核
        議,經作成不同意上市之決議者,應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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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承辦部門應將每月申請上市案辦理情形彙總報告董事會,並於會
        後十日內,檢具原會議決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拾肆、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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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上市者,於錄案完成後
        ,承辦人員應先函請申請公司,於本公司函示期限內,依規定辦
        妥股票集中保管 (不須保管者除外) 及相關補正事項,於其辦理
        完畢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四一條規定,將本公司與其訂定之有
        價證券上市契約連同審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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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司債、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上市後,為簡化作業,承辦人
        員應即檢具其與本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及相關附件,報
        請主管機關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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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承辦人員應就申請書件內所附之公開說明書稿本,審閱其確已依
        本公司要求予以補正後,方得轉報主管機關鑑核。
   拾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退件及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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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經理部門審查會議或審議委員會決議退
        件,或申請公司未於本公司函訂或本作業程序規定期限內補正者
        ,經簽報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並退還其上市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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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申復
     (一) 經經理部門審查會議或審議委員會議退件之案件,由申請公司
          自本公司退件通知發函之日起二十日內,得陳述申復理由,並
          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公司提出申復,但因有本作業程序第十九
          項之 (二) 情事,經審議委員會予以退件者,不得向本公司提
          出申復。
     (二) 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退件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三) 申復案件應由經理部門表示具體意見後,自審議委員中抽籤決
          定十五人,組成會議審議,申復案件原係經由經理部門審查會
          議決議退件者,其通過應有審議委員十人以上之同意;原係由
          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者,其通過應有前後兩次會議共計審議委
          員十六人以上之同意,審議時經理部門應將前次審議之委員書
          面審查意見及開會詢答事項,彙整提供審議委員參考;審議委
          員會就申復案件審議後,如認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
          有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
          復有理由者,始提請董事會核議。
     (四) 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認為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
          仍有其他不宜上市之情事,申請公司不得再行申復。
     (五) 申復案件提經董事會核議通過者,同意該公司股票上市。
     (六) 申請公司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七) 申復案件之審查內容僅限於原退件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之
          其他不宜上市情事,其審查期限及程序,除上市審查意見之徵
          詢部分外,準用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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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
        者,自本公司受理撤回申請之日或退件通知發函之日起屆滿六個
        月,並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新年度
        財務報告產生後,始得重行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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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