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處理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Default on Settlement Oblig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壹 本處理程序依「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專案檢查與處理辦法」第六條規 定訂定之。
貳 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本公司、違背交割義務證券商 (以下簡稱停 業證券商) 、受委任證券商應依下列程序處理停業證券商停業事宜: 一 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立即依營業細則第一四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暫停停業證券商之買賣, 並函報主管機關,另以最速件方式將公文送達停業證券商及相關單 位,且經由股市基本市況報導系統 (MIS) 對外發布。 (二) 指定與停業證券商簽具委任代辦交割事務之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 業前兩個營業日之交割事務,及停業後其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 、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但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 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公司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 (三) 本公司人員即赴停業證券商輔導停業相關事宜,並邀請集保公司及 相關證券金融公司派員協同前往。 (四) 召開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 (五) 協助停業證券商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交割作業移轉至受委任證券 商辦理及移轉客戶之集中保管帳戶相關資料至受委任證券商。 (六) 協助停業證券商輔導其客戶至受委任證券商開立受託買賣帳戶。 (七) 督導受委任證券商儘速於停業證券商交割專戶銀行處開立專戶,以 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交割款之轉撥,並由本公司通知相關單位將應 匯撥停業證券商有關受託買賣之款項轉撥至受委任證券商上開專戶 。 (八) 查對停業證券商於停業前依營業細則第一○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 」之證券是否均辦妥手續,已借證券是否已歸還。 上開事項如尚未辦理,本公司得指定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九) 查核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與客戶之款券交割是否順利、 正確。 (十) 配合受委任證券商之開戶建檔,於停業日起將停業證券商之終端機 ,改為受委任證券商之終端機供其建檔。 (十一) 清查該停業證券商於集保公司之存券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 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他資產,並迅即採取法律保全程序。 (十二) 受理投資人申請有關投資人保護基金相關事宜。 二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儘速於營業廳公告欄張貼本公司送達之停業函,並公告通知客戶下 列事項: 1 停業前二個營業日所完成交易有關款券之交割手續,移至受委任 證券商辦理。 2 自停業日起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 ,由受委任證券商代辦。 3 停業日期起,客戶前往受委任證券商完成開戶手續,可於開戶當 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買賣證券。 (二) 協助客戶將交割款項移轉至受任證券商提供之銀行專戶辦理交割。 (三) 停業日起,應提供終端機配合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及集中保 管帳戶之開戶建檔作業。 (四) 停業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應 儘速辦妥手續,如有未及申辦補正,及已借證券尚未歸還,應通知 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五) 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發生之錯帳,除向本公司申報外,並立即以連 線之終端機輸入集保公司電腦主機更正資料,未及於當日買回或轉 賣予以沖抵者,應於停業開始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處理。 (六) 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 (不得進入營業櫃檯) ,協助客戶在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委託買賣證券及交割相關事宜。 (七) 將客戶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存券餘額及變動增減數額,連 同印鑑卡簽名式樣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並自停業日起,由該受委任 證券商代為處理證券領回、送存、轉撥、過戶等作業,並應指派結 算交割員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應於停業證券商交割專戶所屬銀行開立專戶供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 交割款項之收付。 (二) 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依法送存、領回、轉撥 及過戶等事宜,受委任證券商應依集保公司之規定代為辦理。 (三) 協助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並可接受完成開戶手續客戶於 當日委託買賣證券。 (四) 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時,交 回該證券商。
參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之處理,除右開事項外,相關單位應另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 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如自辦理信用交易,應指定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為受委 任證券商。 (二) 於召集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時,除就信 用交易有關之資料移轉至受委任證券商進行協調外,本公司應取回 信用交易相關資料乙份。 (三) 停業證券商如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 對於停業日前第三個營業日 (含) 前以融資或融券委託買賣成交並 完成交割且於停業日前「融資賣出」、「融券買回」尚未取得款項 之客戶,受理其申請有關投資人保護基金相關事宜;另及申請現金 或現券償還尚未取得證券或款項之客戶,請其向停業證券商追償。 (四)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協助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以變更新受託證券商之方式,移轉信用交易帳戶 至受委任證券商。 (五)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建議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 如未簽訂代理契約,協助停業證券商向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 宣導,請其儘速依意願以變更新受託證券商之方式,移轉信用交易 帳戶至其他代理該證券金融公司之證券商。 如未移轉,亦得於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信用交易 帳戶,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受 委任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六)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受委任證券商為自辦信 用交易時之處理:協助停業證券商向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宣 導,可於受委任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新戶,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 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受委任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二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應儘速將截至停業日止信用交易相關資料整理及查對是否正確,並 移交受委任證券商及送交證券交易所乙份。 (二)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 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客戶名冊,營業 日報表、契約書、印鑑卡等資料移送受委任證券商,由受委任證券 商代為融資或融券;日後並得受理該等客戶就該部分信用交易「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及「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三)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有關 停業證券商客戶信用帳之移轉,以變更受託證券商方式將客戶之信 用帳戶移轉為受委任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交 割,客戶於受委任證券商處辦理,並得於開立受託買賣證券帳戶後 ,繼續交易。 (四)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證券 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受委任證券商如與停業證券商之代理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 ,其處理方式與前項同。 2 受委任證券商如未與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 約,或受委任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 (1) 協助其客戶將信用交易帳戶依客戶之意願,以變更受託證券商 之方式,移轉至有代理該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之他證券商, 未移轉前僅得於受委任證券商處開戶後就停業日前之餘額為「 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 (2)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如於受委任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應協 助其辦理。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 (應為自辦信用交易 ) 之處理: 1 妥為保管停業證券商移轉之客戶信用交易資料,並協助停業前二 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客戶辦理開立受託買賣 帳戶手續。 2 對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 客戶予以代為融資或融券,並受理該等客戶日後之「融資賣出」 、「融券買回」,或「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二)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受理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帳戶之移轉,並協助客戶辦理受託買賣帳 戶開戶手續,對完成開戶手續之客戶,當日即可接受其信用交易之 委託。 (三)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證券 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儘速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前來辦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2 對於停業證券商未移轉信用交易帳戶至其他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 司之證券商之客戶,僅得於該客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後,接受其 就停業證券商停業日於證券金融公司之餘額為「融資賣出」、「 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四)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處理: 1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對於融資融券有餘額尚未了結之 客戶,不得受理該等客戶之申請「現金償還」或「現券償還」, 並請其依法律程序向停業證券商追償。 2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於 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於代辦償還後,由證券金 融公司將證券轉撥至該客戶集保帳戶,或將價款轉入受委任證券 商銀行帳戶,再由受委任證券商將價款轉撥客戶銀行帳戶。
肆 本處理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