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Default on Settlement Oblig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處理程序(民國 88 年 01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壹  本處理程序依「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專案檢查與處理辦法」第六條規
    定訂定之。
2
貳  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本公司、違背交割義務證券商 (以下簡稱停
    業證券商) 、受委任證券商應依下列程序處理停業證券商停業事宜:
一  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立即依營業細則第一四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暫停停業證券商之買賣,
      並函報主管機關,另以最速件方式將公文送達停業證券商及相關單
      位,且經由股市基本市況報導系統 (MIS) 對外發布。
 (二) 指定與停業證券商簽具委任代辦交割事務之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
      業前兩個營業日之交割事務,及停業後其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
      、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但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
      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公司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
 (三) 本公司人員即赴停業證券商輔導停業相關事宜,並邀請集保公司及
      相關證券金融公司派員協同前往。
 (四) 召開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
 (五) 協助停業證券商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交割作業移轉至受委任證券
      商辦理及移轉客戶之集中保管帳戶相關資料至受委任證券商。
 (六) 協助停業證券商輔導其客戶至受委任證券商開立受託買賣帳戶。
 (七) 督導受委任證券商儘速於停業證券商交割專戶銀行處開立專戶,以
      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交割款之轉撥,並由本公司通知相關單位將應
      匯撥停業證券商有關受託買賣之款項轉撥至受委任證券商上開專戶
      。
 (八) 查對停業證券商於停業前依營業細則第一○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
      」之證券是否均辦妥手續,已借證券是否已歸還。
      上開事項如尚未辦理,本公司得指定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九) 查核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與客戶之款券交割是否順利、
      正確。
 (十) 配合受委任證券商之開戶建檔,於停業日起將停業證券商之終端機
      ,改為受委任證券商之終端機供其建檔。
 (十一) 清查該停業證券商於集保公司之存券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
        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他資產,並迅即採取法律保全程序。
 (十二) 受理投資人申請有關投資人保護基金相關事宜。
二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儘速於營業廳公告欄張貼本公司送達之停業函,並公告通知客戶下
      列事項:
      1 停業前二個營業日所完成交易有關款券之交割手續,移至受委任
        證券商辦理。
      2 自停業日起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
        ,由受委任證券商代辦。
      3 停業日期起,客戶前往受委任證券商完成開戶手續,可於開戶當
        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買賣證券。
 (二) 協助客戶將交割款項移轉至受任證券商提供之銀行專戶辦理交割。
 (三) 停業日起,應提供終端機配合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及集中保
      管帳戶之開戶建檔作業。
 (四) 停業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應
      儘速辦妥手續,如有未及申辦補正,及已借證券尚未歸還,應通知
      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五) 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發生之錯帳,除向本公司申報外,並立即以連
      線之終端機輸入集保公司電腦主機更正資料,未及於當日買回或轉
      賣予以沖抵者,應於停業開始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處理。
 (六) 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 (不得進入營業櫃檯)
      ,協助客戶在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委託買賣證券及交割相關事宜。
 (七) 將客戶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存券餘額及變動增減數額,連
      同印鑑卡簽名式樣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並自停業日起,由該受委任
      證券商代為處理證券領回、送存、轉撥、過戶等作業,並應指派結
      算交割員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應於停業證券商交割專戶所屬銀行開立專戶供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
      交割款項之收付。
 (二) 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依法送存、領回、轉撥
      及過戶等事宜,受委任證券商應依集保公司之規定代為辦理。
 (三) 協助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並可接受完成開戶手續客戶於
      當日委託買賣證券。
 (四) 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時,交
      回該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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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之處理,除右開事項外,相關單位應另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  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如自辦理信用交易,應指定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為受委
      任證券商。
 (二) 於召集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時,除就信
      用交易有關之資料移轉至受委任證券商進行協調外,本公司應取回
      信用交易相關資料乙份。
 (三) 停業證券商如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
      對於停業日前第三個營業日 (含) 前以融資或融券委託買賣成交並
      完成交割且於停業日前「融資賣出」、「融券買回」尚未取得款項
      之客戶,受理其申請有關投資人保護基金相關事宜;另及申請現金
      或現券償還尚未取得證券或款項之客戶,請其向停業證券商追償。
 (四)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協助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以變更新受託證券商之方式,移轉信用交易帳戶
      至受委任證券商。
 (五)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建議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
      如未簽訂代理契約,協助停業證券商向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
      宣導,請其儘速依意願以變更新受託證券商之方式,移轉信用交易
      帳戶至其他代理該證券金融公司之證券商。
      如未移轉,亦得於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信用交易
      帳戶,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受
      委任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六)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受委任證券商為自辦信
      用交易時之處理:協助停業證券商向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宣
      導,可於受委任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新戶,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
      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受委任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二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應儘速將截至停業日止信用交易相關資料整理及查對是否正確,並
      移交受委任證券商及送交證券交易所乙份。
 (二)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
      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客戶名冊,營業
      日報表、契約書、印鑑卡等資料移送受委任證券商,由受委任證券
      商代為融資或融券;日後並得受理該等客戶就該部分信用交易「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及「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三)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有關
      停業證券商客戶信用帳之移轉,以變更受託證券商方式將客戶之信
      用帳戶移轉為受委任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交
      割,客戶於受委任證券商處辦理,並得於開立受託買賣證券帳戶後
      ,繼續交易。
 (四)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證券
      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受委任證券商如與停業證券商之代理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
        ,其處理方式與前項同。
      2 受委任證券商如未與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
        約,或受委任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
      (1) 協助其客戶將信用交易帳戶依客戶之意願,以變更受託證券商
          之方式,移轉至有代理該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之他證券商,
          未移轉前僅得於受委任證券商處開戶後就停業日前之餘額為「
          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
      (2)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如於受委任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應協
          助其辦理。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 (應為自辦信用交易
      ) 之處理:
      1 妥為保管停業證券商移轉之客戶信用交易資料,並協助停業前二
        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客戶辦理開立受託買賣
        帳戶手續。
      2 對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
        客戶予以代為融資或融券,並受理該等客戶日後之「融資賣出」
        、「融券買回」,或「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二)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受理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帳戶之移轉,並協助客戶辦理受託買賣帳
      戶開戶手續,對完成開戶手續之客戶,當日即可接受其信用交易之
      委託。
 (三)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證券
      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儘速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前來辦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2 對於停業證券商未移轉信用交易帳戶至其他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
        司之證券商之客戶,僅得於該客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後,接受其
        就停業證券商停業日於證券金融公司之餘額為「融資賣出」、「
        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四)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處理:
      1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對於融資融券有餘額尚未了結之
        客戶,不得受理該等客戶之申請「現金償還」或「現券償還」,
        並請其依法律程序向停業證券商追償。
      2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於
        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於代辦償還後,由證券金
        融公司將證券轉撥至該客戶集保帳戶,或將價款轉入受委任證券
        商銀行帳戶,再由受委任證券商將價款轉撥客戶銀行帳戶。
4
肆  本處理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