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inciples for Handl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n the Key Financials and Transactional Information Section of the Market Observation Post System (MOPS)
一、依據: 本處理原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 申報作業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專區名稱: 依前揭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八條,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本 公司認為必要者,得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設置專區 公布相關財務彙整資訊,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本專區名稱定為「財務 重點專區」。
三、設置目的: 「財務重點專區」係取自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料,揭露資料 如有虛偽不實,由各該公司依法律規定負責。本專區僅將公開資訊觀 測站所揭露之資訊,作一財務重點彙整,以便利使用者查詢參考,並 藉以達到提醒投資人注意之效果,強化預警功能。投資人進行投資前 仍應詳閱各該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四、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一)資訊揭露項目: 1.「財務重點專區」之內容除包含:(1) 產業類別、(2) 證券 代號、(3) 公司名稱及(4) 每股淨值外,並按下列指標逐項 列示: 指標 1:變更交易方法或處以停止買賣者 指標 2: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 10 元且上市後連續三年 度虧損者 指標 3: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 10 元且負債比率高於 6 0 %及流動比率小於 1.0 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指標 4: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 10 元且最近兩年度及最 近期之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均為負數者 指標 5:最近月份全體董事監察人及持股 10 %以上大股東總持 股數設質比率達 9 成以上者 指標 6:最近月份資金貸與他人餘額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比率 達 30 %以上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指標 7:最近月份背書保證餘額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比率達 1 50 %以上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指標 8: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連續 3 個月持股成數不足者 指標 9:其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綜合考量應公布者 2.指標 1 所稱停止買賣者,係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 5 0 條規定而停止買賣者。 3.本公司得依市場整體環境評估調整本專區之相關指標,俾提醒使 用者注意並提升預警效益。 (二)資訊揭露方式: 1.本專區所揭示之資訊,當符合前揭指標項目時,將以紅色標記顯 示,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區別。 2.相關指標資訊符合下列情事者,其紅色標記即予以消除: (1)指標 1:其變更交易方法或處以停止買賣之原因消除者。 (2)指標 2-4:經本公司檢視其最近期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已 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3)指標 5:其最近月份申報資料之設質比率未達指標所定情事者 。 (4)指標 6-8:經本公司檢視其最近月份申報資料,已無該指標所 定情事者。 (5)指標 9:經本公司逐月審查,認定其異常情事已改善者。 3.本專區之每股淨值資訊,當指標 2、指標 3、指標 4 中,有一 指標顯示為紅色標記者,則每股淨值亦顯示為紅色標記。 4.各項指標之數值以參數設定,俾利配合需要機動調整。 (三)資訊更新時點: 「財務重點專區」所揭示資料,係公司已申報公告之最近期財務報 告內容或其他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最近期相關資訊,由本公 司電腦規劃部之電腦系統於每日夜間自動更新,並於次日零時揭示 最新資料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五、本處理原則經報總經理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