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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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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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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為有效管理主機共置(Co-Location) 服務,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使用者︰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主機共置服務之證券商(總公司)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直接連線取得交易資訊使
用者及其他經本公司同意申請之事業。
三、主機共置(Co-Location) 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使用者得直接
連線至本公司證券交易主機,由本公司提供機房空間,包含機櫃、電
力設施、消防設備、空調環境、線路及安全門禁控管等,供使用者存
放其主機及網路設備之服務。 |
第 二 章 使用申請、費用及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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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服務之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
一、二年內曾因違反本辦法或本服務契約遭本公司終止使用,或雖逾二年
但仍積欠費用尚未清償者。
二、曾使用本服務有違反法令或本公司業務章則之行為,或有竊取、更改
、破壞資訊或設備等行為,致損及本公司或第三人權益者。 |
第 4 條 | 本服務之申請者應與本公司簽訂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契約,並
於本公司「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申請主機共置及其加值服務,且提供
下列資料,經本公司核予進駐通知後,始得進駐設備:
一、設備清單。
二、系統與網路連線架構示意圖。
三、防火牆管理規範。
申請使用者於本公司指定進駐日後六十日內未進駐設備者,除有正當理由
申請保留者外,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註銷其申請。
申請保留之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超過者由本公司註銷申請。 |
第 5 條 | 使用者於簽訂本服務契約後,應即申請競價設備或行傳連線,測試通過後
始得與本公司主機連線。 |
第 6 條 | 本服務之收費,依本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 服務收費標準,如有
變動由本公司另行通知。
使用者逾期未繳付本服務之費用,經限期催繳仍未繳清者,本公司得暫停
服務或終止契約。 |
第 7 條 | 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公司申請異動:
一、變更代表人、聯絡人、地址、聯絡電話等。
二、變更機櫃位置或增減機櫃、連線線路之數量。
三、變更維護人員及管理人員。
四、停業、終止營業、營業讓與、合併、解散。
五、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
第 8 條 | 使用者如欲異動本服務項目,應於異動前向本公司申請,於本公司同意並
完竣施工作業以前,仍依原服務項目支付各項費用。 |
第 9 條 | 使用者申請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本公司。
使用者申請暫停服務,或經本公司依業務章則、契約條款暫停服務者,暫
停期間之各項費用仍應繳付。 |
第 三 章 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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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服務之使用,僅限於證券期貨市場之交易連線與接收市場行情傳輸,使
用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用於證券期貨以外之業務。 |
第 11 條 | 證券商同時經營自營及經紀業務者,經紀業務不得晚於自營業務使用主機
共置服務,但因自營業務履行報價責任時,不在此限。 |
第 12 條 | 使用者終止基本服務時,除加值服務之保留機櫃項目外,加值服務亦同時
終止。 |
第 13 條 | 使用者使用每一機櫃之電力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上限,超過者應另申請增
加機櫃。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 |
第 14 條 | 本服務使用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信內容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
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
二、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三、侵害他人著作權。
四、危害通信或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
五、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設備正常運作之程式。
六、影響本公司系統運作。
七、除符合第十五條共同使用同一機櫃情形者外,將機櫃空間分租、轉租
、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本公司業務章則之行為。 |
第 15 條 | 非資訊公司之使用者,得申請與其關係企業共同使用同一機櫃,但每一機
櫃共同使用者之上限,由本公司核定。 |
第 16 條 | 不同使用者之機櫃不得申請連線。但除資訊公司外,不同使用者互為關係
企業且機櫃相鄰者,得申請連線。 |
第 17 條 | 本公司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或依主管機關指示,得暫停或中止本服務之一
部或全部,使用者應即配合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第 四 章 使用規則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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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於使用本服務前,應依公平待客原則自訂使用規則且
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依使用規則公平對待投資人。
前項使用規則不得專為特定人之利益訂定,且應注意其合理性。 |
第 19 條 | 前條使用規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明訂投資人可使用本服務之資格,前述資格得考量證券商營運規模、
客戶結構及客戶貢獻度等因素。
二、將使用資格公告周知全體投資人,並留存紀錄。
三、至少每半年定期檢視一次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名單,並留存紀錄。
四、對於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皆應主動提供主機共置服務,但經投資人
明確表示無使用意願者不在此限。其表示無使用意願之紀錄應保留備
查。 |
第 20 條 |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有違反前二條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並通
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
第 五 章 使用者及設備進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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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使用者進出本公司主機共置機房,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者之管理及維護人員進入主機共置機房,應事前申請並經本公司
同意。
二、設備進出主機共置機房,應於「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進行申請,
並配合清點。
三、進出本公司機房之人員,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
管理及維護人員授權表」中所列者為限,其他人員非經本公司同意,
不得進入機房。
四、使用者之管理及維護人員進出主機共置機房,以到達其機櫃、設備必
經之動線及公共區域為限。
五、配合定期盤點機櫃內主機與網路設備。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禁止其進入或要求立即離開主機共置機房。 |
第 22 條 | 使用者放置於主機共置機房之軟體、硬體設備應依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
查機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具備完善之資訊安全防護措
施並落實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 |
第 23 條 | 使用者之管理及維護人員使用本服務項目,應遵守本公司作業手冊及其他
相關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 |
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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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章、通函、公告等規定
。 |
第 25 條 |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