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After-Hours Fixed-Price Trad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民國 89 年 11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為促進有價證券之流通及健全證券市場機制,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四
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除債券 (不含可轉換公司債) 外,其
盤後定價交易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或
其他有關規定。
第 3 條
盤後定價交易由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買賣,於下午二時起至二時三十分止申
報,限當市有效。
第 4 條
盤後定價交易買買申報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一次買賣同
一有價證券之數量,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九交易單位。
第 5 條
盤後定價交易買賣申報之撮合成交,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採電腦
自動交易,並以申報當日收盤價格為成交價格。
前項所稱收盤價格,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三條規定之市場交易時間上午
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以下稱市場交易時間) 之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
若當日市場交易時間無成交價格,其盤後定價交易應予暫停。
第 6 條
盤後定價交易撮合成交時,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盤後定價交易買賣申報一經成交,即經由參加買賣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
交回報單。
第 7 條
盤後定價交易買賣申報數量之揭示,成交前為全體有價證券買賣申報總量
;成交後為全體及個別有價證券買賣成交數量。
第 8 條
盤後定價交易之買賣,應與當日市場交易時間成交之買賣,合併編製「交
割計算表」,並依普通交割之買賣辦理交割。
第 9 條
委託人於同一日市場交易時間及盤後定價交易,買進及賣出同一有價證券
,不得互為相抵辦理交割。
第 10 條
委託人於同一日市場交易時間及盤後定價交易,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一
有價證券,得採資券相抵交割。
第 11 條
本公司於市場交易時間收市後,除仍依規定編製證券行情單外,俟盤後定
價交易收市後,另行編製合併市場交易時間成交之證券行情單公開報導。
第 12 條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