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Key Points for Classifying and Adjusting Categories of Industries of Listed Companies
三、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均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各該款規定劃分其產業類別: (一)公司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二)公司無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 之五十,並有三個部門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均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且採多角化經營策略者,以「綜合類」為其上市產 業類別。 (三)公司無法依前一及二款規定劃分產業類別,或無法劃歸要點二所列 舉之各種產業類別者,以「其他類」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有 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八 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市公司申請調整為生技醫療業,如以生物技術 或生技食品產銷為主要業務者,需取得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主管機關 之核可,始得據以劃分為生技醫療業。
五、本公司每二年定期檢討各上市公司之產業類別,對於所營業務性質改 變或經營策略調整者,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 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依要點三及要點四之規定,重新公告調整其 產業類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有特殊情形致所營業務性質改變 者,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審酌其最近期財務報告,專案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並公告調整其產業類別。 上市公司亦得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本公司申請調整其產業 類別。 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調整產業類別時,上市公司增加之營業項目雖 符合要點三營業收入標準,惟經依部門別資訊核計,該營運部門之部 門利益未達年度決算之股本 2% 以上者,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