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siders of Securities Firms Opening Accounts at Their Securities Firms for Securities Brokerage Trad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民國 81 年 05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一  為管理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二  本辦法所稱證券商內部人員,係指左列有關人員:
 (一)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
      本身及其代表人。
 (二) 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前項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其買賣委託單應先經所屬部門主管簽章。
第 3 條
三  證券商對於其內部人員之開戶帳號應與其他委託人區分,開戶資料應
    每月彙總申報本公司。證券商受託人員接受證券商內部人員委託買賣
    ,如知悉其有利用他人名義為之時,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並通知受
    託買賣主管處理。
第 4 條
四  證券商內部人員獲悉承銷部門出售其包銷取得之股票或自營部門欲為
    買賣股票種類者,於承銷部門出售或自營部門買賣前,不得為同種類
    股票之買賣委託。
第 5 條
五  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且款券交割一律採劃撥方式。
第 6 條
六  證券商內部稽核對於證券商內部人員之委託買賣輸入情形,應每日稽
    核,以避免影響其他投資人之權益。
第 7 條
七  證券商內部稽核應每月對證券商內部人員委託買賣之相關憑證資料加
    以稽核。
    證券商對於證券商內部人員委託買賣相關憑證資料應與其他委託人分
    別保管,以供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查核。
第 8 條
八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查核。
第 9 條
九  本辦法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