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siders of Securities Firms Opening Accounts at Their Securities Firms for Securities Brokerage Trading
二 本辦法所稱證券商內部人員,係指下列有關人員: (一)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 本身及其代表人。 (二) 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前項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其買賣委託單應先經所屬部門主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