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Proxies for Attendance at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委託書徵求人,除第六條規定外,應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五萬股以上之 股東。但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徵求人應為截至該次股東會停 止過戶日,依股東名簿記載或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持有 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召開 股東會,徵求人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或 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公司召開股東會,徵求人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該公司 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 。 符合前項資格之股東、第六條之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或其負責人,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徵求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 二、因徵求委託書違反刑法偽造文書有關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 滿尚未逾三年。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 尚未逾三年。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及其他金融管理法,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 三年。 五、違反第十條之一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分 尚未逾三年。 六、違反本規則徵求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經判決確定尚未逾 二年。
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八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三日前,檢附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持股證明文件、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資格 報經本會備查之文件、擬刊登之書面及廣告內容定稿送達公司及副知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公司應於 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 彙總表冊,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或連續於日報公告二日。 公司於前項徵求人檢送徵求資料期間屆滿當日起至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前 ,如有變更股東會議案情事,應即通知徵求人及副知證基會,並將徵求人 依變更之議案所更正之徵求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公司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彙總 徵求人名單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中擬支持董事被選舉人之經營理念 內容,於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時,同時附送股東。 第一項及第二項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公司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 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傳送之日期、證基會之網址及上網查詢基 本操作說明;以日報公告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公告之日期及報 紙名稱。 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委託公司代為寄發徵求信函 或徵求資料予股東。 徵求人非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 徵求行為。
公司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徵求資料傳送至證基會或於日報公告後,徵求 人應依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 徵求人不得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徵求人得不出席股東會等 相關文字。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取得,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限制如下: 一、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 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在此限。 二、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三、不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各公開發行公司每屆股東會如有紀念品,以一種為限,其數量如有不足時 ,得以價值相當者替代之。 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明細表送達公司或 繳交一定保證金予公司後,得向公司請求交付股東會紀念品,再由其轉交 委託人,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股東會紀念品交付予徵求人、保證金金額及收取方式之訂定,公司應 以公平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