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ntract for the Listing of Stock
有價證券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發行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 十九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為 其奉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 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 立本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發行公司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之有價證券計有: ┌────┬──┬────┬────┬────┬─┐ │證 券│發行│發行股數│每股金額│發行總額│備│ │種 類│日期│ (股) │ (元) │ (元) │考│ ├────┼──┼────┼────┼────┼─┤ │1 普通股│ │ │ │ │ │ │2 │ │ │ │ │ │ │3 │ │ │ │ │ │ │合 計│ │ │ │ │ │ └────┴──┴────┴────┴────┴─┘ 發行公司嗣後上市有價證券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 所同意後之有價證券上市申請 (報) 書、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 申請書或上市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所載之上市有價證券增減或內 容變更事項,作為本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有價證券上 市契約之一部分,發行公司及證券交易所皆應遵守之。 第三條 發行公司應於向證券交易所函洽上市買賣日期前,提供函洽日 ( 含) 以前五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股異動資料。 前項人員持股異動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者及法人代表人。 第四條 發行公司於本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 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有價證券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 時及以後每年開始一個月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有價證券上市費 。 前項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應作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日後如有修 正,依修正後之費率表辦理。 第五條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原因 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並應於 執行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得對上市之有價證券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第六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分由發行公司及證 券交易所存執。 第七條 本契約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立約人: │本契約經報奉 │ 法定代理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地 址: │會 年 月 日 ( )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財證 (一) 第 號│ 法定代理人: │函核准生效 │ 地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