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Listing Contract for Call (Put) Warrants
認購 (售) 權證上市契約 機構 (以下簡稱發行人)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向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為其奉准公開發行 之認購 (售) 權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 ,暨證券交易所認購 (售) 權證上市契約準則所規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 立本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發行人依本契約申請上市之認購 (售) 權證相關事項: ┌─────────┬────────────────┐ │發行日期 │ │ ├─────────┼────────────────┤ │種類 │ │ ├─────────┼────────────────┤ │標的證券或證券組合│ │ ├─────────┼────────────────┤ │發行單位總數 │ │ ├─────────┼────────────────┤ │原始行使比例 │ │ ├─────────┼────────────────┤ │發行價格 │ │ ├─────────┼────────────────┤ │存續期間 │ │ ├─────────┼────────────────┤ │原始履約價格 │ │ ├─────────┼────────────────┤ │履約期間 (或日期) │ │ ├─────────┼────────────────┤ │其他發行條件 │ │ └─────────┴────────────────┘ 上市認購 (售) 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證 券交易所同意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所載之上市認購 ( 售) 權證調整或變更事項,亦視為本認購 (售) 權證上市契約書 之一部分。 第二條 證券相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認購 (售) 權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發行人及證券交易所皆應遵守之。 第三條 發行人於上市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認 購 (售) 權證上市費費率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開始一 個月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認購 (售) 權證上市費。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 認購 (售) 權證予以變更交易方式或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 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第五條 因認購 (售) 權證上市契約所生之爭議,以仲裁方式解決之,並 準用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有關仲裁之辦理。 第六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分由發行人及證券 交易所存執。 第七條 本契約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本契約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年 月 日 ( ) 台財│ │證第 號函 核准生效 │ └────────────────┘ 立約人 發行人: 負責人: 地 址: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