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Listing Contract for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
        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向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公開發行
之認購(售)權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
,暨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準則所規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
立本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發行人依本契約申請上市之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
        ┌──────────┬───────────────┐
        │發行日期            │                              │
        ├──────────┼───────────────┤
        │種類                │                              │
        ├──────────┼───────────────┤
        │標的指數、標的證券或│                              │
        │證券組合            │                              │
        ├──────────┼───────────────┤
        │發行單位總數        │                              │
        ├──────────┼───────────────┤
        │原始行使比例        │                              │
        ├──────────┼───────────────┤
        │發行價格            │                              │
        ├──────────┼───────────────┤
        │存續期間            │                              │
        ├──────────┼───────────────┤
        │原始履約價格(指數)│                              │
        │                    │                              │
        ├──────────┼───────────────┤
        │履約期間(或日期)  │                              │
        ├──────────┼───────────────┤
        │其他發行條件        │                              │
        └──────────┴───────────────┘
    上市認購(售)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證
    券交易所同意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所載之上市認購(
    售)權證調整或變更事項,亦視為本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書
    之一部分。
第二條  證券相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認購(售)
    權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發行人及證券交易所皆應遵守之。
第三條  發行人於上市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認
    購(售)權證上市費費率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開始一
    個月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認購(售)權證上市費。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
    認購(售)權證予以變更交易方式、暫停交易或於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買賣後,復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因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所生之爭議,以仲裁方式解決之,並
        準用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有關仲裁之辦理。
第六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分由發行人及證券
        交易所存執。
第七條  本契約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本契約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函  核准生效│
└──────────────────────────────┘

                                立約人
                                      發行人: 
                                      負責人:
                                      地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