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Listing Contract for Call (Put) Warrants
__________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公開發 行之認購(售)權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 定,暨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規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本 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發行人依本契約申請上市之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 ┌──────────┬───────────────┐ │發行日期(增額發行請│ │ │填初次發行日期) │ │ ├──────────┼───────────────┤ │增額發行權證簡稱(初│ │ │次發行免填) │ │ ├──────────┼───────────────┤ │增額發行權證代號(初│ │ │次發行免填) │ │ ├──────────┼───────────────┤ │種類 │ │ ├──────────┼───────────────┤ │標的指數、標的證券或│ │ │證券組合 │ │ ├──────────┼───────────────┤ │發行單位總數(增額發│ │ │行請填增額發行數量)│ │ ├──────────┼───────────────┤ │行使比例 │ │ ├──────────┼───────────────┤ │發行價格 │ │ ├──────────┼───────────────┤ │存續期間 │ │ ├──────────┼───────────────┤ │履約價格(指數) │ │ ├──────────┼───────────────┤ │履約期間(或日期) │ │ ├──────────┼───────────────┤ │其他發行條件 │ │ ├──────────┼───────────────┤ │流動量提供者名稱 │ │ ├──────────┼───────────────┤ │流動量提供者報價方式│ │ └──────────┴───────────────┘ 上市認購(售)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證 券交易所同意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所載之上市認購( 售)權證調整或變更事項,亦視為本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書 之一部分。 第二條 證券相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認購(售) 權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發行人及證券交易所皆應遵守之。 第三條 發行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上市時向證券交易 所繳付認購(售)權證上市費。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 認購(售)權證予以變更交易方式或暫停交易,並應於執行後一 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分由發行人及證券 交易所存執。 第六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約人 發行人: 代表人: 地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