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發行人於該認購 (售) 權證存續期間內,除基於風險沖銷之需求或本公司 另為規定之情事而買賣之標的證券外,其自營部門不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 該標的證券;發行前自營部門已持有之標的證券,亦應轉入風險沖銷策略 之持有數額內一併計算,如係採委外避險者,受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亦不 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該標的證券。 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或間接持股百 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所屬之自營部門,在前揭 認購 (售) 權證存續期間內,不得自行買進賣出該標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