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7 條
發行人於該認購 (售) 權證存續期間內,除基於風險沖銷之需求或本公司
另為規定之情事而買賣之標的證券外,其自營部門不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
該標的證券;發行前自營部門已持有之標的證券,亦應轉入風險沖銷策略
之持有數額內一併計算,如係採委外避險者,受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亦不
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該標的證券。                                  
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或間接持股百
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所屬之自營部門,在前揭
認購 (售) 權證存續期間內,不得自行買進賣出該標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