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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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本公司同意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有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本公司得不予同意: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公司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三、申請前一個月發行人或其聯屬公司曾發布有關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標的證券價格之相關預測或消息者。
四、發行人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或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
東,或有上列身份者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他公司,為標的證券發行公
司或上市證券組合之各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百
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申請發行之權證標的為臺灣五十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得排除本款之適
用。
五、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情事者。
六、發行人已發行而未到期之現有已上市及上櫃認購 (售) 權證 (上櫃權
證應折算為上市權證數目計算之) ,加總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
,逾其可發行權證數目限制,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
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A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
有限公司 A.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A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或 Fitch I
nc. 評級 A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
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六十者。
(二) 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
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1.tw, Baa2.tw,Baa3.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l, Baa2, Baa3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級 BBB- 級
以上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
之五十者。
(三) 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
股份有限公司 Ba1.tw 級以上或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
級 Bal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 級以上
或 Fitch Inc. 評級 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額逾
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三十者。
(四) 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
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
份有限公司 Ba2.tw 級以上或 Moody'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
a2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 級以上或 Fi-
tch Inc. 評級 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
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二十者。
(五) 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
股份有限公司 Ba3.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級 Ba3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 級以上
或 Fitch Inc. 評級 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額逾
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十者。
前揭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中所計算之合格自有
資本淨額內容,另可發行權證數目限制按下列公式計算:
可發行權證數目限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前揭依信用評等可發行額
度所適用之百分比÷每一權證發行總額 (新台幣二億元) 計算,未滿
一者,以一計算,超過一者,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至整數。
前揭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適用於本國發行人,如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
其可發行權證數目限制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七、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時,其因避險所需匯
入國內之淨金額 (即匯入之金額扣除非因本次避險所需之金額) ,小
於所發行 (含本次) 未到期之上市及上櫃認購 (售) 權證所表彰標的
證券市值者;另未出具該次發行權證收取之權利金俟權證到期後始匯
出國內之承諾書之證明。
八、申請日前三個月標的證券股價異常變動,並經本公司依監視制度辦法
予以處置者。
九、其他因事業特性或特殊情形,可認對申請人之履約能力或標的證券價
格有不利影響者。
十、有本準則第八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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