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本公司得對其 評定等級及管理。有關發行人評等辦法,由本公司另訂之。
發行人於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初次上市滿一個月後得自行申請註銷未 流通在外發行單位,註銷後之權證發行單位不得低於初次發行單位總數之 百分之十。 以國內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單位所表彰 之認購(售)標的證券總股數達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 第十條第三款所列各目股份或存託憑證上市單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於距 其到期日二個月內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低於實際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五或百 分之十者,發行人應於事實發生日次一營業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申請註銷權 證發行單位分別至實際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但發行人 依據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規定所發行之權證暨可展延下限型認 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均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實際發行單位總數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