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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
司得不予同意其資格之認可。但不符第四款之條件,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公司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三、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四年者。
四、發行人有不符合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
    事之一者;發行人屬外國機構,其總公司有類似情事者。
五、發行人無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者。
六、曾發行認購(售)權證而有無法履約之情事者。
七、發行人於最近一年內未能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相關規定辦理,且
    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
八、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其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
    者。
九、違反發行處理準則第六條之規定,或其申報之事項經評估對其財務狀
    況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十、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重大權益糾紛或違規情事,尚未解決或改
    善者。
十一、有事實證明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十二、不符合本準則有關發行人財務條件之規定者。
發行人於取得資格之認可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停止其發行認購
(售)權證,俟其完成改善後,始予恢復。其已獲准發行而尚未發行者,
應停止發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效力不
受影響。發行人屬外國機構,總公司有類似情事者,亦同。
一、未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者。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第一
    、二款之標準者。但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標準,而依第五條
    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第三
    款無累積虧損之標準者。但如提供最近期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之母公
    司出具對其承諾財務責任之證明文件,或第五條金融機構出具不可撤
    銷之保證契約者,不在此限。
四、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或連續三個月低於百分之二百
    者。
五、為外國機構者,其信用評等未達規定最低等級者。
發行人於取得資格之認可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限制其一年內不
得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其已獲准發行而尚未發行者,應停止發行,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效力不受影響。
一、依「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經評鑑最近一年為第五
    等級或最近二年為第四等級者。
二、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
    點等規定,且於最近一年內經本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處以違約金累計達新臺幣參拾萬元(含)以上或限制不得申請
    發行認購(售)權證達二次者。
三、當年度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發生異常情形,經本公
    司限制不得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且仍未改善者。
有關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之處理要點,由本公司另
訂之。
發行人有連續ㄧ年以上未發行認購(售)權證或依第二項規定停止發行認
購(售)權證達一年以上仍未改善之情事,本公司得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