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第 11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自一百 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發行人因權證避險所採之金融工具,應以標的、與其相關之有價證券或衍 生性金融商品為之。 發行人就同一標的之國內上市認購(售)權證、議約型認購(售)權證、 結構型商品、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海外認購(售)權證之避險部位,得 相互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