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0 條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國內股票者,應排除創
新板上市股票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市值: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三個月成交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
    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一億股以上。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或最近期雖有虧損但
    無累計虧損者。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臺灣存託憑證者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
一、上市單位:一億單位以上。
二、最近三個月成交單位數占上市單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二項符合規定之標的以本公司每季公告為準,但於公告期間如標的證券
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檢送之財務報告有不符合第一項
第三款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取消該證券得為認購(售)權證之標的。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國內股票,而該股票發
行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者,應於發行計畫及
公開銷售說明書中說明以該標的證券發行權證之原因。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國內受益憑證或指數者
,以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
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或指數為限。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外國證券或指數者,應
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且不得包括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
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
構合作編製非以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標的為外國股票者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市值不得低於五億美元(含),且最近三個月成交
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
交股數達一億股以上;標的為外國存託憑證者,其最近三個月成交單位數
占上市單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申請本公司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為期貨者,以在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非股票期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