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3 年 01 月 0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四  發行人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之認可,應審查最近二年度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申請日期
    逾年度六個月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半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
    告;若為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檢送其總公司 (行
    ) 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
第 5 條
五、本公司於受理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案時,應由申請公司
    向本公司繳納審查費新台幣二十萬元整後,承辦人員再就申請書件及
    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
      申書件件檢查表」 (附表一)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
      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會計師查核報告:
          發行人如係本國公司,其最近二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
          管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
          告係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其財務報告如係依政
          府預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編製者,應委由會計師就其
          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差異部分,調整重編其財務報告,並說明
          其差異性質及其影響。
          發行人如係外國機構,得依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編製,並應
          由本國會計師就本國與外國機構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
          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達意見;其依上開差異調整後之股東權
          益並應符合本公司審查準則第四條有關之規定。會計師若出具
          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由,並評估其
          對財務報告之影響程度。
          最近三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人、原簽證及繼任
          會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承辦人員應瞭解
          其事實、理由。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會計師查核 (核閱) 報告書、附註及科目明細
          表以確定發行人財務報表格式內容符合規定,並就財務報表內
          容有無不尋常事項予以瞭解、分析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之變
          化趨勢有無異常情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財務報
          告檢查表」 (附表二) ,如發現異常,應請會計師補充說明。
      3、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
          評估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是否建立風險管理制度、
          具備風險控管之電腦設施、具有適當之風險操作人員及是否建
          立風險管理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項目,分析發行人風險管
          理能加有無異常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風險管理制度
          及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三) 。
      4、審查準則中不宜認可情事
          承辦人員依據發行人所提供書件,應審查發行人之股東權益,
          獲利能力及相關契約書件是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
          則之規定,並瞭解有無「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八
          條各款規定不宜認可情事,並填具「申請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之認可檢查表」 (附表四) 。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
          人所營事業相關許可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文件、發行人各項聲明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八
          條各款情事,詳為審查評估及出具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
          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律師
          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附表五) 。
 (三) 審查程序及時效:
      承辦人員經過審查相關資料並填具檢查表後,如審查結果發現有申
      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申請案後,
      除有須補充說明或所送申請書件不完備者外,應於十個營業日內完
      成前揭附表一至五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
      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如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資格認可條件,且逐級複核無
      誤,由本公司檢具審查報告及所附附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 6 條
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 (附表六)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認購 (售) 權證
          檢查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 (售) 權證及其標的證
          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
          一條規定,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
          七) 。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發行人所送資料是否涵蓋自取得發行人資格後
          之最近期財務報告,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要點審查之,
          且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
          第一、二款之要件。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
          有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
          行記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
          書檢查表」 (附表八) 。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 (
          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
          「認購 (售) 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九) 。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
          人之認購 (售) 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
          銷售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
          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
          人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法律意見書
          檢查表」 (附表十) 。
      6、認購 (售) 權證分散情形
          檢查發行人所提供銷售完畢後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
          是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相關規定標準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表
          」 (附表十一) 。
 (三) 審查程序及期限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案
      日起,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並將與其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書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 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將
      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之認購 (售) 權證銷售公
      告,於公告後二日內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並於銷售完成且其
      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三個營業日
      以前,檢送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檢查表 (附表十一) 及持有
      人名冊,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
      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部分,依信用評級之不同,所繳交之金額如下:
   (一) 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A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
        股份有限公司 A.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級 A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級 A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 (售) 權
        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萬元。
   (二) 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1.tw, Baa2.tw,Baa3.tw 級以上或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l, Baa2, Baa3 級以上或 St-
        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
        級 B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 (售) 權證上市前,向
        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二千萬元。
   (三) 取得前二款以外之一定評等以上者:每一認購 (售) 權證上市前
        ,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四千萬元。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率」公司股票費
      率收取之規定。
 (二) 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
      ,並檢具該公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
      關處理。